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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评论(第13卷)

张平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2-1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平  

页数:

302  

内容概要

  法学是人类古老的学问,网络是当代新奇的发明。二者之间的结合产生了一门新学问:网络法学,网络技术给法学及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前人无法想象的空《网络法律评论(第13卷)》让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前景。

书籍目录

2004年序序言节录本卷导读专题链接虚拟财产交易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难点——以网络游戏装备交易纠纷为视角我国盗窃“虚拟财产”案件定性问题的司法实践即时通讯软件号码法律属性的研究——“出售QQ号码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案引发的思考论信息存储空间的物权保护学术BBS论价值聚合型的网络公众参与——以南京汉口路西延工程为例网络经济下的税法:挑战与改革人机共存社会中隐含的开放组织风险——评《开放式机器人》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的平衡维度——赫托诉瑞士案及启示网络文字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以美国经验探讨云端运算相关法律问题手机操作系统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分析从“真假开心网”案看仿冒行为的认定关于科研人员对标准化与知识产权认知的一项实证调查分析垄断协议签署者的二次竞争——兼评卡特尔宽恕制度追踪研究试论网络邻接权的构建基础与权利构成论中国如何应对体育赛事转播的网络盗版问题后TRIPs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反假冒贸易协议》(ACTA)与TRIPs协议比较研究信息窗口反假冒贸易协议简述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案例收藏夹搜索引擎在比利时的法律命运编者手记在法律之外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从物权法角度而言,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损失。因为占有人在保管该物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该物时出于善意并非恶意。如果不对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反而使其正当的利益受到损害,必然会造成不良后果。同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因此,从物权法角度而言,第三人并不能善意取得失盗网游装备的所有权。从合同法角度而言,合同仅约束当事人双方,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具体到网游装备,网络游戏运营商与失盗用户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而失盗网游装备的持有人只能是盗贼或者从非官方交易网站购买该失盗装备的持有人,都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而网络游戏运营商可以在查清失盗网游装备原权利人的情况下继续向原权利人履行合同。因此,无论从物权法还是从合同法角度而言,失盗网游装备的善意持有人并不能取得该装备的权益。综上,“盗卖”网游装备纠纷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尚无法依照《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但可以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网络游戏运营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的附随义务(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来处理,并能有效解决该纠纷。

媒体关注与评论

  法学是人类古老的学问,网络是当代新奇的发明。二者之间的结合产生了一门新学问:网络法学,网络技术给法学及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前人无法想象的空间,同时也给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提出了此起彼伏的难题。法律人在新空间里解决新问题,将使老学问焕发新青春,仿佛老树由于嫁接而获得新生机,开出灿烂的花,结出丰硕的果。《网络法律评论》让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前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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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评论(第13卷)》是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主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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