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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步与商标观念

杜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杜颖  

页数:

27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商标法律制度因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进行革新,制度的演绎折射出商标观念随着社会进步不断调整的轨迹。本书从不同角度梳理了商标法律制度发展变革的脉络,抓住商标保护范围不断扩张的主线索,回顾历史,分析现在,展望未来。

作者简介

  杜颖,1972年生,内蒙古赤峰市人。1989年入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读书,1993年获得学士学位,后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7)、博士学位(2000)。曾留学日本、英国、美国,并于2007年获得耶鲁大学法学院LL.M.学位。2008年5月晋升为教授,2010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40多篇,出版个人专著一部,独撰《商标法》教材一部,合著《知识产权法》教材两部,参加撰写法学论著多部,翻译了很多英文和日文作品。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社会发展进程中商标观念的嬗变
 第一节 商标功能的历史转型
 第二节 商标使用的涵义变换
第三章 商标观念嬗变中多元发展的商标标识
 第一节 商标从平面到立体再到商业外观
 第二节 商标从商品商标到服务商标
 第三节 商标从传统商标到非传统商标
 第四节 商标从普通商标到特殊构成商标
 第五节 商标从物理空间到网络空间
第四章 商标观念嬗变中日益推进的商标权利保护边界
 第一节 传统混淆概念的发展
 第二节 商标保护新概念的发现和认识
第五章 商标观念嬗变中不断演绎的商标权限制
 第一节 商标权行使范围的限制与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节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发展
 第四节 商标功能性原则的发展
第六章 代结论——商标权保护范围扩张的反思
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国家、行业标准与约定俗成标准的差异。根据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例如,将高丽白指定使用于人参。我国司法判例解释该概念时指出,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收录或记载的商品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可以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对于公众在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无须履行相关部门的审批、注册登记等认定手续。①从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关于通用名称的规定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行业标准如果规定了通用名称,则通用名称的立论似乎就成立了,而且其证明力又似乎优于公众约定俗成的证据的证明力。但是,上文已述,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的判断,其主体在消费者,而不在权威人士或者权威资料,因此,国家、行业规定应该是确定通用名称的初步证据,如果能够以其他证据证明消费者并非把该名称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则就可以推翻这一认定。如果国家、行业标准和公众的认识出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时,则应以公众是否约定俗成地判断名称已通用为准。在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简称汇成公司)与北京龙泉四喜酿造有限公司(简称龙泉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甑馏”是否属于一种白酒的通俗名称。尽管原告出具了北京酿酒协会《有关“甑流”产品的说明》、中国酿酒协会出具的《有关“甑流”产品的说明》以及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白酒生产指南》来证明,“清流”或“甑流”、“甑馏”是酿制白酒工艺过程的名称,也属于未经掺兑、高度白酒一种质量概念的区域性通俗名称。终审法院还是认为,这些并不能证明其产品上使用的“甑馏”为公众早已熟知的高度白酒的酿造工艺和高度白酒的通俗名称。②笔者认为,该案的关键之处在于,汇成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消费者已经对该名称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认识。因此,这里的行业标准并不能最终确定通用名称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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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步与商标观念:商标法律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对商标法的重点问题均有涉猎,且论述多案例支撑,对具体问题的分析比较见功底,思路清楚,逻辑严谨,视野也比较开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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