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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信托所得税制

刘继虎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继虎  

页数:

312  

字数:

310000  

内容概要

  信托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我国引入信托,不仅引发了信托与传统民法的矛盾,而且产生了信托与所得税制的冲突。《法律视角下的信托所得税制:以民事信托所得课税为中心》以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为研究的逻辑起点,运用实质课税原则和经济观察方法,对信托财产关系及运行过程中所衍生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建构了一个适应信托特点的信托所得税法理论与制度体系。
  《法律视角下的信托所得税制:以民事信托所得课税为中心》在整合税法与信托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信托导管理论、信托实体理论及信托否认理论,作为建构信托所得税制的法理基础;主张形式移转不课税、实质受益人课税及所得发生时课税作为信托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指出信托所得税制由信托移转所得税制与信托收益所得税制构成。对于信托移转所得,应配合信托遗产及赠与税制,做出相应的所得税法规制;对于信托收益所得,应区分既得信托收益、累积信托收益和保留信托收益,分别对受益人、受托人和委托人课征所得税。《法律视角下的信托所得税制:以民事信托所得课税为中心》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信托所得税法的立法经验,对在我国所得税法中增补信托所得课税条款,提出了立法建议,具有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

  刘继虎,湖北荆门人,法学博士。英国班戈大学(Bangor
University)访问学者。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财税法学、法理学。

书籍目录

绪论
一、问题意识
二、文献回顾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相关概念界定
第一章 信托所得课税的法理基础——信托导管理论
一、信托所得税制的基本问题与信托导管理论的提出
二、信托导管理论的基本要求
三、信托导管理论的税法学依据
四、信托导管理论的不足与弥补
第二章 信托所得课税的法理补充——信托实体理论
一、信托实体理论释义
二、信托实体理论的证成
三、信托实体理论在信托所得税制中的适用
四、信托实体理论在信托所得税制中的法理地位
第三章 信托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信托所得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二、形式移转不课税原则
三、实质受益人课税原则
四、所得发生时课税原则
第四章 信托移转所得课税法律制度
一、信托移转所得及其归属
二、信托移转所得的课税时点
三、信托移转所得的计算
四、我国信托移转所得税制立法前瞻
第五章 信托收益所得课税法律制度
一、信托收益的特征与可税性
二、受益人纳税:既得信托收益的税法规制
三、受托人纳税:累积信托收益的税法规制
四、委托人纳税:保留信托收益的税法规制
结论
一、基本观点
二、主要创新点
三、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主题词索引
后记

章节摘录

  三、信托导管理论的税法学依据  信托导管理论,立足于一般信托形态,对信托所得税制的基本问题——信托所得归属作出了回答。信托导管理论,不仅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属性及其特有的导管功能,而且在税法上,有其理论依据。概括而言,税法承接私法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构成了信托导管理论的税法理论依据。以下笔者将从这两方面对信托导管理论进行论证。  (一)信托导管理论是税法承接私法原则在信托税制中的理性表达  税法承接私法,是处理税法与私法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信托税制的建构立基于税法与信托法的法理,必然要反映税法对私法的承接关系。在信托税制中,税法对私法的承接具体表现为税法对信托法和信托关系的承接。信托导管理论理性地表达了这一承接关系,反映了信托税制对信托本质特征的接纳,体现了信托税法对信托功能的涵摄。  1.税法承接私法原则及其在信托税制中的基本要求  税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涉及税法对私法秩序是应该尊重还是应该调整,以及尊重或调整的程度、限度等问题。有关税法与私法关系的处理,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及司法均有方法论指导意义。信托所得税制的法理研究,同样离不开对税法与信托法之间辩证关系的把握。  有关税法与私法关系的讨论,在德国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先后经历了税法独立说、税法依附说以及目的适合说三个不同阶段。  税法独立说,主张税法借用私法概念描述课税要件时税法对借用概念的解释与理解不受私法的拘束,倾向于从“国库主义”立场,基于课税目的,重新解释借用概念。  税法依附说(又称民法优位说)认为,保障自由的私法体制,对税法亦有拘束力。税法的解释应倾向于与私法相一致的解释,以维护法秩序的安定性。  ……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提出信托所得归属是信托所得课税的基本问题;第二,提出以信托导管理论为主导,以信托实体理论为辅助,共同构成信托所得税制的法理基础;第三,提出并论证了信托否认理论。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剑文    “信托所得课税”是我国税法理论研究和税收立法、执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之一。本书的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的学术原创性和立法参采性,对于推动我国信托税法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殊值特别肯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朱大旗    作者始终把握平衡理念,在形式与实质之间,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在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妥善考虑和设计税收规则,以保证各方利益相安无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达到妥善的平衡。  本书不迷信现成的立法例,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之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之间,基于公平与效率做了冷静细致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取舍,这种研究态度值得肯定。  ——武汉大学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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