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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通论

黎江虹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9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黎江虹 编  

页数:

487  

字数:

570000  

内容概要

  《21世纪通才系列教材:经济法通论(第3版)》是一本针对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经济法学普及教材,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多个领域有关经济流转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企业法、物权法、工业产权法、合同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收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外汇法、价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法等17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21世纪通才系列教材:经济法通论(第3版)》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法治需求,打破了传统部门法之间的学科壁垒,将公法类与私法类的法律制度有机融合,全面阐述了经济法学所包含的基本法律制度,为读者开启了一扇通向经济法领域、感受经济法内在精神的大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律制度
第二节 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立法
第二节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
第六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及其权利
第二节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争议的解决
第四节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与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财政预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节 财政信用制度
第十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商品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产税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第三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五节 政策性银行法
第十二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证券交易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中介机构
第五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制度
第三节 保险业监管制度
第十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第三节 汇票制度
第四节 本票和支票制度
第十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汇与外汇管理立法
第二节 外汇管理基本制度
第十六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价格行为
第三节 政府的价格行为和调控措施
第十七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律制度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二节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后 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其一,原始财产。原始财产即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重要基础。 其二,积累财产。积累财产,是指合伙企业成立以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依法取得的全部收益。其积累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即营业性的收入,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以及合伙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等财产权利。二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比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等。 (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 ①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所谓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而言,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占有权,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和积累财产的财产权主体都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所谓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因此,在最终清算前,合伙企业有权保障其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全体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合伙人都不得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②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于他人的行为。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财产性质的特殊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与合伙人的身份是紧密联系的,故其财产的转让将会影响到合伙企业以及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在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方面作出了以下限制性的规定: 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企业外部转让的场合,原则上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财产在合伙企业内部转让的场合,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目的在于维护合伙企业现有合伙人的利益,维护合伙企业在原有基础上的稳定。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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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通才系列教材:经济法通论(第3版)》注重理论与实务的有机结合,每章都附有实战案例;注重新的立法动向和趋势,新的法律和法规都体现在了教材中。对于广大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这是一本既有理论参考价值又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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