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
2008-11
清华大学出版社
布莱恩·比克斯
430
陈锐
无
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在英美法学史上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与作用。长期以来,人们对于“什么是法律实证主义”有不同的理解,甚至产生了许多误解。为准确而全面地解读法律实证主义,本书收集了一些著名的英美学者近年发表的有关法律实证主义研究的最新成果,其中既有法律实证主义者的正面阐释与自我辩解,又有非实证主义者对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冷静批判与观察思考,同时还有一些学者对法律实证主义与相近流派(如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之间关系的辨析,人们可以从中了解法律实证主义的多面性。本书还对法律实证主义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发展做了深入的探讨,其中特别论及了法律实证主义在美国法理学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宪政国家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书适合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及法学工作者和研究者学习和阅读。
导论:什么是法律实证主义? 第一编 法律实证主义概述 1 走在法律实证主义的边界:包容的法律实证主义与法理学争论的特性 2 法律实证主义的多面性 3 被误解的法律实证主义 4 法律与哲学:追寻实证主义 5 实证主义、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第二编 法律实证主义的局限性及其辩护 6 二元法律现象与实证主义的局限 7 论法律实证主义的不一致性 8 现代分析法理学及其有用性的限度 9 20世纪中期的分析法学:对博登海默教授的回答 10 为现代法律实证主义辩护第三编 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发展与应用 11 法律实证主义的延续与改变 12 美国法理学中的法律实证主义 13 法律实证主义在当代美国宪政中的地位 14 新实证主义:伦理在法理学上的作用分析 15 德沃金与法律实证主义中英文对照表索引后记
杰拉德·波斯特马的观点是:自治理论受到了法律实践中一个大家都同意的事实的威胁:诉诸道德或者评价性论证通常发生在法律实践之中。杰拉德·波斯特马指出,对于法院来说,诉诸非法律渊源来为那种取消法律规范的确定与常见意义、区分或者驳回已经确定的法律先例等法律解释行为提供理由是一件不同寻常的事情。换一句话说,司法推理通常会调用规范而不是这些渊源基础上的、先占的以及除外的规则,对这些规则的遵从对于拉兹的法律概念与法律权威概念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就产生了杰拉德·波斯特马困境。自治理论的一个辩护者要么是修正这一理论以便适应实践,要么是为适合这一理论的实践提供一种说明。按照杰拉德·波斯特马的观点,这两种选择都不会成功。如果这一理论被修正,允许一些道德方法和评价性论证被包括进法律推理,则法律的媒介性功能就受到了威胁。如果媒介性功能被保持下来,则我们同样会得到不好的后果。因为法庭上使用的大多数推理似乎都调用了道德性与评价性考虑,我们将被迫说,在决定法律的活动中,法官所做的事情大都不是依据法律进行推理。我们将被迫说,这从本质上讲是道德推理,它是依据竞争性的道德考虑来产生新法的。换一句话说,我们将被迫赞同拉兹所说的,在一些法律系统中,法庭在每一个案件上都有自由裁量权,无论是简易案件,还是疑难案件。一个理论家按照法庭上很少发生的情形来接受一个法律推理的解释,这是不可能的。大多数人都会接受说,法官有时是在创设新法,但是很少有人愿意接受这种观念,尽管他们在大多数时间里是这样做的。 注意到杰拉德·波斯特马的批判非常明显地适合于排他的实证主义是非常重要的。承诺后一者就将迫使人们说:任何诉诸道德理由的事情都不是发生在依据法律的推理范围之内的,而是根据需要进行的便宜行事。
《法律实证主义:思想与文本》适合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及法学工作者和研究者学习和阅读。
无
论文集,相当全面丰富
论文是最为精炼的观点,个人认为这本合集不亚于大家的独著~
这是有关英美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一些论文汇编,翻译得很流畅。这些文献对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