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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平衡

刘年夫,李挚萍 主编 中山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1  

出版社:

中山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年夫,李挚萍 主编  

页数:

269  

内容概要

刘年夫、李挚萍主编的《正义与平衡——环境公益诉讼的深度探索》是“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国际研讨会”的论文汇编。这些论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学术界、法律界的最新研究成果,既有法律实践工作部门的翔实资料,更有学者、法律工作者对相关问题的独到见解,书中还附上法院审理的鲜活案例材料,内容可谓丰富多彩。

书籍目录

现实考察
广东海事审判中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调研报告
理论透视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再探析——以诉权理论为分析视角
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衡平功能及其实现
水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国家与社会
制度探析
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研究
论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以船舶油污为例
论检察机关成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主体的依据
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的判断标准
我国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制度设想
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制度之路径选择
水污染公益诉讼对传统诉讼之挑战——原告资格的确立
关于船舶污染海洋公益诉讼中可诉范围的研究
检察机关参与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
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
难点探讨
审理油污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及解决
完善海洋油污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探究
水域污染损害有关监测及评估鉴定问题
海事部门溢油清污费用的法律救济
水域污染的司法治理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损害评估与索赔
典型案例
广东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诉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诉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与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扬州育洋海运有限公司、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事局诉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协通船务企业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诉卢平章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然而实践中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建构却似乎呈现先实践探索再立法确认的逆向过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成功实践了两起水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无锡市在中级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并形成与环保局、检察院的协作机制,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昆明市在市环保局设立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并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院、法院、环保局已经着手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尝试,而相关立法依据却只有关联牵强、内容抽象从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宪法》第l2条、《民法通则》第5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环境保护法》第6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等等。即使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也只是体现了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理念,如代表人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原则以及鼓励法律援助等,并未真正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法律地位。诚然,以成熟的实践推动立法在法制史上不乏先例,先不提及其可能遭遇的良性违法等争议性问题,但至少于水域污染公益诉讼领域,其目的是救济弱势恢复平衡,如果缺少由宪法及法律事先明确的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分野,很容易因实践中的热情和盲目而矫枉过正从而与其衡平功能的实现背道而驰。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先驱: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焦点 其次,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时机已经成熟并且应当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先驱。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得到高位阶立法的确认,仅仅存在于理论界的文章著述以及实务界的少量尝试中,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却受到极大关注并出现多桩案例。个中原因一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水体污染、水资源匮乏、水土流失、洪涝灾害等水域问题层出不穷,甚至出现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所描述的“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现象。二是水污染跨区域的流域特性使得建立在区域界分基础上的环境行政手段于这一环境领域的管理最为薄弱。虽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但从实践看,由于界属不明及地方保护等原因,推诿扯皮现象屡禁不止,尤其跨省纠纷的协调处理更是难上加难,污染事故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三是水域环境事关每一个人的生存与健康,因此公民的相关环境意识十分强烈。四是由于水域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命元素,也是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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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平衡:环境公益诉讼的深度探索》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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