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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法通论

方世荣,石佑启,徐银华,杨勇萍 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

方世荣,石佑启,徐银华,杨勇萍 著  

页数:

423  

内容概要

本书对我国公务员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力求反映公务员法理论研究与制度创新的成果以及国家对于公务员制度的最新规定,并对一些热点问题与前沿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思考与探索,既体现了理论的系统性,又注重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本书适合于高等院校师生、有关研究人员和各级各类公务员阅读使用。

作者简介

  方世荣,男,法学博士,湖北省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学术兼职主要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社科界联合会副主席、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专家津贴。主持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部级项目10多项,出版《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研究》、《论行政相对人》、《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法制化研究》、《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专著、教材近40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50余篇。  石佑启,男,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学术兼职主要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2006年被评为湖北省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部级项目6项,出版《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论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法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著作与教材20余部,在《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  徐银华,男,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学术兼职主要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参与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工作,出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公务员法原理》、《公务员法新论》等10余部,在《法商研究》、《南京社会科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务员法概述 第一节 公务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第二节 公务员法的概念与特点 第三节 公务员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四节 公务员法的产生与历史发展 第五节 我国制定与实施公务员法的意义 第六节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公务员法律关系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一节 公务员的条件 第二节 公务员的义务 第三节 公务员的权利第三章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第一节 公务员职位分类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第四章 公务员的录用与职位聘任 第一节 公务员的录用 第二节 公务员的职位聘任第五章 公务员的考核与培训 第一节 公务员的考核 第二节 公务员的培训第六章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第一节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第二节 公务员的职务升降第七章 公务员的奖惩 第一节 公务员奖惩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务员的奖励 第三节 公务员的惩戒第八章 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 第一节 公务员的交流 第二节 公务员的回避第九章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 第一节 公务员的工资 第二节 公务员的福利 第三节 公务员的保险第十章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 第一节 公务员的辞职 第二节 公务员的辞退 第三节 公务员的退休第十一章 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第一节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概述 第二节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条件与程序 第三节 公务员申诉控告中的责任第十二章 公务员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务员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公务员法律责任主体与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职务常任原则的客观基础,是公共管理的专业化和技术化,没有履行职务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是不能胜任的。而这种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获得,通常要经过相当长时期的正规教育。职务常任有助于使公务员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有助于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  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职务常任原则,是与多党轮流执政联系在一起的,目的是防止因不同政党的轮流执政,造成公共管理工作的中断和紊乱。为此,资本主义国家将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官随内阁进退而进退,实行任期制和轮换制,而事务官则不随内阁共进退,实行职务常任制,要求其保持政治中立,不得参加政党活动,也不得发表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政治中立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并不是说事务官和公务员制度不具有阶级性,因为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官和事务官所管理的,都是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真正的“政治中立”不仅不现实,而且也不可能。其原因有两点:第一,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归根结底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在多党或一党多派轮流执政的过程中,事务官的职责范围不可避免地要随着这个变化发生变更,并程度不同地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政党政治的发展。第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政府的施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越来越科学化。这就加大了事务官的工作分量。作为公务活动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的事务官理所当然会带有一定的政治观点并以自己的政治观点去影响政治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虽然坚持职务常任原则,但并不要求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相反,公务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之一。  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公务员的职务常任制,并不是终身制。终身制是指某人一旦任官,则在其死亡以前,可以终身任职,其实质是权力不可转让。而在公务员制度中,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严格的任期,任期届满必须离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其任职期间,仍然要受“功绩制原则”的支配,要接受定期的评价和考核,以此作为是否留任或晋升的依据。此外,公务员的退休,辞职辞退制度,也防止了终身制。

媒体关注与评论

  吏不廉平,则治道衰。  ——《汉书·宣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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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不错的公务员法课程的教材,适合学生用也适合想了解公务员制度的人读。


比上个版本改进了不少


此书内容新颖 后附法律条文 很实用


恩,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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