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
2010-8
潘世钦、刘小干、 颜三忠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08出版)
潘世钦,刘小干,颜三忠 著
312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高等师范教育理应成为推进教育创新的生力军。当前我国的教师教育体系正进行着重大的变革。高等师范院校必须与时俱进、顺时应变。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适应教师教育的新形势,保证高质量的教师的培养,全力推动教育创新。在第三次全教会上,中央作出了建立开放式教师教育培养体系的英明决策,是对教师教育培养体制的创新。应该看到,这种变革对当前的高师院校来说,既是难得的发展机遇,更是严峻的挑战。高师院校必须认清形势,坚持解放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在教师教育体制改革中与时俱进,才能圆满完成党和政府交给高师院校培养优秀教师的历史重任。第二,对教师教育进行创新,需要指导思想、教育理论的创新。目前国内的许多高师院校正在尝试多种改革,如有的院校提出由师范院校向综合大学的转型,有的学校进行了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探索,有的学校提出构建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的教育体系,所有这些都是带有创新性质的改革探索,对教育思想和理论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对教师教育进行创新,要处理好坚持与发展、继承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当今社会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高等师范院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教师教育自身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如教师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探索,找出创造性的解决办法。因此,教师教育要取得新的发展,就必须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目的,改革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培养体制,在坚持中求发展,在继承中求创新。
适应教师教育的新形势,保证高质量的教师的培养,全力推动教育创新。在第三次全教会上,中央作出了建立开放式教师教育培养体系的英明决策,是对教师教育培养体制的创新。应该看到,这种变革对当前的高师院校来说,既是难得的发展机遇,更是严峻的挑战。高师院校必须认清形势,坚持解放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在教师教育体制改革中与时俱进,才能圆满完成党和政府交给高师院校培养优秀教师的历史重任。
绪论第一章 教育法学基本原理第一节 现代教育与教育法治第二节 教育法的概念及本质第三节 教育法的内容和体系第四节 教育法的地位第五节 教育法的渊源第六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第七节 教育法律关系第二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第一节 教育基本法概述第二节 我国教育的性质、地位和方针第三节 教育基本原则第四节 教育基本制度第五节 教育主体第六节 教育与社会第七节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节 教育与对外交流合作第四章 教师法第一节 教师法概述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 教师的管理第四节 教师的待遇第五节 教师教育的转型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第一节 高等教育法概述第二节 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方针和任务第三节 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第四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五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第六节 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第六章 义务教育法第一节 义务教育法概述第二节 义务教育的主体第三节 义务教育的就学与教学第四节 义务教育的实施保障第七章 职业教育法第一节 职业教育法概述第二节 职业教育的体系第三节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节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八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概述第二节 民办学校的管理第三节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四节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责任第九章 其他教育法规与规章第一节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节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三节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节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五节 自学考试工作条例第六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章 教育法律责任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十一章 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第二节 教育申诉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教育法治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式,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节领域。一百多年来,教育已逐步发展成为一项规模最大的社会性事业,对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在客观上要求扩大国家直接干预和调整文化教育发展的职能,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作用。然而,如果没有具有强制作用的法律的支持,教育的国家化几乎是不可能的。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重要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对人才数量和规格的规定性,同时也产生了对人才培养的规定性,从而形成了现代社会特有的教育制度。这种制度要求打破传统的学校体系,同社会的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把学校纵横联系、统一协调起来,建立统一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质量标准,形成一个幼儿、青少年、成人教育纵横贯通,学校、社会、家庭密切配合的一体化教育体系。显然,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仅仅依靠教师的个人努力、教育管理者的经验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照法律,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允许任何人违背它;它要求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有一定的行动方式和程序,一切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也应有一定的规则和使用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实践看,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极大地推动了教育法的发展。在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教育方针、学校制度的规定,教育课程、计划的编制,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入学、升学、毕业工作,学位授予,教学设施的标准,班级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待遇、职称、进修等领域,法律的规范作用和调节作用都在不断加强。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它不仅表现为法律数量的大规模增长,而且表现为法律地位的上升,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以及法律向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进行的愈来愈大规模的功能扩张。因此,凭借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对教育的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是各国教育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示出来。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教育,强调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用完备的教育法制来规范和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教育需要法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法制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相互促进。在今天,我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同样需要法制,教育优先发展与教育法制紧密相联。从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实践看,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教育经费的筹措与管理、学校的设立、教师资格的认定,等等,都需要教育法制来规范。教育法制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教育立法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立法领域。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不仅表现为教育法规数量的增加,而且表现为调整范围的扩大,这就使得教育法的地位在不断增强。正如有的学者撰文提出,“教育法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李晓燕:《教育法规地位新探》,载(教育研究)1996年第6期。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教,坚定不移地走教育法治之路,这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的发展需要教育法制保驾护航,一个法制完备的教育体系才是富有效率和充满活力的,同时又是科学和规范的。因此,在重视发展教育过程中,必须十分重视教育法制建设。从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来看,一方面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教育工作开始朝着依法治教的目标迈进;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中,有法不依甚至违反教育法律规定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产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由于我们对教育法的宣传学习不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那些即将从事教育工作的师范专业学生来说更有学习教育法的必要。为加强在广大青年学生中普及教育法知识,我们在武汉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编写了《教育法学》这本书,供广大师生学习使用。我们衷心希望这本书能对广大学习者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起到一些帮助作用。
《教育法学(第2版)》:普通高等院校教育学创新规划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