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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植保员

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书籍目录

第一章基础知识 第一节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基本知识 二、职业守则 第二节相关法律、法规 一、《植物检疫条例》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三、《农药管理条例》 四、《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十、《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十一、《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节农业昆虫基本知识 一、昆虫的外部形态 二、昆虫的生物学特性 三、昆虫与环境条件的关系 四、农业昆虫分类 第四节植物病害基本知识 一、植物病害的概念 二、植物侵染性病害的病原物 三、植物病害的诊断 四、植物侵染性病害的发生和发展 第二章预测预报 第一节大田作物病虫识别 一、学习目标 二、识别方法 第二节病虫田间调查 一、学习目标 二、调查内容与方法 三、相关知识 第三章综合防治 第一节综合防治原理 一、学习目标 二、综合防治的概念 三、综合防治方案的制订 四、综合防治的主要措施 第二节实施综防措施 一、学习目标 二、主要病虫的发生规律与综防措施 第四章农药(械)使用 第一节准备农药(械) 一、学习目标 二、选用农药的基本原则 三、常用农药外观质量辨别 四、农药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配制药液、毒土 一、学习目标 二、操作步骤 三、农药施用办法 四、注意事项 第三节施用农药 一、农药施用方法 二、手动喷雾器的使用 三、手动喷粉器的使用 四、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的使用 第四节清洗药械 一、学习目标 二、农药残液处理办法 三、施药器械清洗 第五节保管农药(械) 一、学习目标 二、农药(械)的运输和贮藏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六)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第四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第二十九条 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五章农药监督 第三十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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