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研究
2010-12
曹达全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12出版)
曹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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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制度在宪政和行政法治中的功能定位问题,域外公法理论有较多讨论,并存在不同观点。 若从实证角度加以考察则不难发现,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制度基本处于功能不断变迁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并受制于其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和法治环境。在公法制度多元化的宪政和行政法治环境中,行政诉讼制度如何协调与其它公法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定位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在与其它公法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研究:行政诉讼制度在宪政和行政法治中的功能定位》作者曹达全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应在充分培养自身品质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在宪政和行政法治中的功能定位,理顺与其它公法制度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研究:行政诉讼制度在宪政和行政法治中的功能定位》以有利于整体宪政和行政法治效益的最大化。
曹达全(1969-),男,汉族人,安徽霍山人。2005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08年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主要研究方向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江苏省行政学院讲师。到目前为止,已发表各类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其中北大核心和CSSCI期刊文章十余篇。
引言一 研究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二 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基本概念三 本书研究行政诉讼制度功能问题所聚焦的三 大主题四 本书的基本结构和基本观点第一章 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理论之实证考察第一节 英国有关司法审查制度功能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美国有关司法审查制度功能的基本理论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行政审判制度功能的基本理论第四节 两大法系有关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理论的共同话语与观点异同第二章 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变迁之实证考察第一节 英国司法审查功能变迁之实证考察第二节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功能变迁之实证考察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审判制度功能变迁之实证考察第三章 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制度功能之类型化比较第一节 功能迥异的三种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类型第二节 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制度之实质性差异及共同发展趋势第三节 当前各国行政诉讼制度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公共行政改革所引发的难题为例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功能之实证考察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定位之不足第三节 行政诉讼制度功能问题研究成果述评第五章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功能之重新定位第一节 行政诉讼制度功能重新定位的基本方向第二节 类型化设定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第三节 理性界定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第四节 协调与统合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基础第五节 完善行政诉讼程序制度以保证其功能的充分发挥——以规范司法权行使过程为例作进一步分析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版权页:三 衡平法的形成如果说,普通法主要指以令状制度形成的诉讼程序,那么衡平法则是另一种诉讼程序规则。普通法由于过于注重程序和形式,因此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为明显的是表现为程序的冗长和烦琐,再就是注重程序而忽视实体上的正义。因此,在英国的早期也与之相应的产生了衡平法院及其衡平法。伴随实践中向提出的申诉越来越多,国王遂将其委托给大法官进行审理,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衡平法院的大法官根据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由于在衡平法院诉讼不用诉讼令,一般由原告以控诉状的形式直接向大法官提起,不用陪审制,允许书面答辩,“权利依据程序”的原则代之以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的实质正义,从而具有普通法的许多优点。但两大法院系统的关系由于管辖范围存在重叠,大量案件从普通法院转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决,使两者之间矛盾日渐增多。1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密将冲突引向白热化,这场争端以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而告终。四 19世纪后期英国法律制度的变革19世纪西方世界各国普遍发生了民族国家法律现代化运动,英国也受其影响。在欧洲大陆,这种运动主要是以法典编纂方式进行的,而英国法的现代化则是以司法改革的方式完成的。19世纪30年代以后,在功利主义思想家的推动下,英国法律制度进行了许多改革,发生了重大变化。
《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研究:行政诉讼制度在宪政和行政法治中的功能定位》是以“结构功能主义”为分析工具,将行政诉讼制度放在宪政和法治环境中加以讨论,探讨行政诉讼制度与其他公法制度之间的功能分担问题。这对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理论体系的建构具有十分积极意义。《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研究:行政诉讼制度在宪政和行政法治中的功能定位》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值得关注的观点。例如,认为行政诉讼制度,特别是其判例制度,并非是建构性制度,而是依赖于司法品质的培养而逐步形成的;认为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受制于其所赖以生存的环境,尤其是宪政和行政法治环境。在宪政和行政法治逐步多元化的今天,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不仅要扩大功能,更要转变在宪政与行政法治中的功能定位,重视与其他公法制度之间的协调关系;认为在法的形式不断丰富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关注如何丰富法的形式(如软法、判例法)问题,而且应当更加关注各种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认为单纯的分权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内部审查机制权限划分的理论基础;认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原告资格制度应当从依据“利害关系”转向依据“谁最适合担当原告”为标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