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2013-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中国计量出版社 (2013-01出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分卷》分为法律及法律性文件、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4个部分。为了便于广大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学习、理解和掌握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我们整理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分卷》。
第一部分法律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版权页: 第二十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章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分卷》可供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业务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也可供检验技术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企业相关管理、专业人员以及消费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