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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海洋法

陈德恭 海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海洋出版社  

作者:

陈德恭  

页数:

594  

字数:

550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海洋地质司任副司长。作为国家代表,有幸参加了两次由联合国召开的海洋法会议,一次在瑞士的曰内瓦、一次在美国的纽约。因此,有机会参与了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一些讨论。  陈德恭同志为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前副所长,现受聘清华大学(1998.4——2000.3)、中国人民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浙江大学和广东海洋大学兼职教授。曾任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国代表团顾问(前期)、副代表(后期)。参加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二期至第十期历期会议,以后又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第一、第二期会议,任中国代表团副代表,实际参加了对《公约》各项主要问题的讨论与审议,对会议的各事项审议过程和公约规定都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公约》从制定、实施全过程和每个章节条款都非常熟悉,是位少有的海洋法专家。  我与陈德恭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在一起工作过l0余年。陈教授一生勤奋好学,钻研业务;工作认真,一丝不苟;广读群书,是一位知识渊博的专家学者。今天他邀我为其即将付梓的《现代国际海洋法》(新版)一书作序,我欣然应允。  陈德恭教授原著《现代国际海洋法》(1988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一书,内容丰富,观点明晰,论据充分,分析透彻,引用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内容概要

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可溯源到公元2世纪古罗马制定的陆地与周围海域之间关系的法令,然而直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联合国建立将近1700年,国际海洋法仍停留在习惯国际法发展阶段,从领海、毗连区和渔区的建立都没有成文的国际法作为依据。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家实践包括大陆架和200海里海洋区的建立、促使联合国于1947年11月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建立国际法委员会,确定国际海洋法作为最优先处理的项目。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召开,根据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领海与毗连区、公海、渔业和大陆架条款草案,通过了国际海洋法的四公约。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召开,但未达成任何协议。 十一期会议,终于在第十一期会议上(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一次由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参加会议的不仅包括所有联合国成员国,而且还有参加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共计168个国家或组织,是迄今联合国召开的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最为全面、最为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它包括了国家管辖范围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国际海底区域等内容。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海洋概述 第一节 世界大洋 第二节 大洋和海的区别 第三节 21世纪是开发海洋的新世纪第二章 国际海洋法的性质及其渊源和发展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性质 第二节 国际海洋法的对象与内容 第三节 国际海洋法的渊源与历史发展第三章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领海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领海的定义 第三节 领海的宽度 第四节 领海宽度的基线 第五节 内水、河口、海湾 第六节 领海的航行制度 第七节 毗连区第四章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一节 海峡问题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海峡问题的国际实践 第三节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关于海峡问题的审议 第四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规定第五章 群岛国 第一节 群岛和群岛国问题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群岛问题的案例和国家实践 第三节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审议群岛问题和关于群岛问题的规定 第四节 群岛国制度的国际实践第六章 专属经济区 第一节 渔业管辖区概念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200海里海洋区域概念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节 海底委员会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审议专属经济区问题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国家立法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 第六节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之后公海渔业制度的发展第七章 大陆架 第一节 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海底委员会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有关大陆架问题的审议 第三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问题的规定 第四节 200海里以外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第八章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洋区域划界 第一节 划界问题的早期历史发展 第二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区域划界的规定及其审议过程 ……第九章 公海第十章 岛屿制度第十一章 闭海或半闭海第十二章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三章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制度和管理机构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五章 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六章 争端的解决第十七章 中国与海洋法附录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统计表附录2 《公约》生效时和世界各国对海洋区域立法表

章节摘录

  第六期会议于1977年5月23日至7月15日在纽约召开,会议成员有157个。由于在国际海底勘探开发制度上作为对立立场的双方接受一项“平行开发制”作为一种折中方案,从而打破了上期会议所面临的僵局。  本期会议协商工作仍在三个委员会和非正式全会上进行。主要审议国际海底和解决争端等问题。  根据会议决定,授权大会主席和三个委员会主席,将以前提出的四部分案文予以归并,组合成一份《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订正一)”,共三0三条、七个附件,并且增加了公约序言和最后条款,实际上是海洋法公约草案的雏型。这份案文是长期协商的产物,反映了会议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同意见,显示了海洋法会议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第七期会议举行了两次。前期会议从1978年3月28日至5月19日在日内瓦举行,后期会议于1978年8月21日至9月15日在纽约召开。会议成员共158个国家和地区。鉴于经过五年协商,在第六期会议上产生了《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订正二),对海洋法中所涉及的大部分问题已基本解决,已无必要对案文进行逐条审议。会议提出一份《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因此本期会议,组成了七个协商小组,主要对核心问题进行深入谈判。第一协商组,审议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制度和资源政策;第二协商组,审议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财政事项,第三协商组,审议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机构组成、权力和职能,第四协商组,有两种命名主张,沿海国集团要求命名为审议“区域和分区域内陆国和某些发展中沿海国进入经济区开发生物资源的权利”。而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集团则要求命名为审议“内陆国与地理不利国家进入经济区开发生物资源的权利”;第五协商组,审议关于解决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问题,第六协商组也有两种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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