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学术论文集(第一辑)
2003-4
法律出版社
米健编
584
502000
作为大陆法系法制的主要代表之一,德国法律制度对近现代世界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有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中国清末民初法律改制的基本取向,即以大陆法系法制,其中尤其是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所以,现代中国法律制度,从一开始就以大陆法系法制为定式,并且在很多方面颇受德国法影响。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交流的不断发展,中德两国之间在各个领域的联系与交流也日益频繁、普遍和深入。特别是在法律领域,中德两国之间通过“法治国家对话”的途径,在政府层面展开了积极和富有成效的法律交流活动。与此同时,中德法律者在法学领域也进行着越来越广泛深入的对话和交流,从而改变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相当时间内法学界不自觉地偏听英美法的局面,使当代欧洲大陆法制的先进法制技术、制度和思维方式越来越多地传递到我国。这种变化无疑会使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获取兼听之明。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中国政法大学德国法研究中心于2001年10月8――9日在北京中德科学中心成功举办了“中德法学学术研讨会”,这是该研究中心成立后举办的第一次大型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德国的7名专家学者和北京法学界数十名专家学者及学术界人士近200人济济一堂,在人权、人法、法律史、债法、物权法、刑法及行政法等诸多领域广泛而热烈地进行了学术观点的交流与探讨。 本书收集了来自德国的7名专家学者和北京法学界数十名专家学者及学术界人士近200人,于2001年10月8-9日在北京举办的“中德法学学术研讨会”上提交的关于人权、人法、法律史、债法、物权法、刑法及行政法等诸多领域的学术论文。该书既可酬学界同仁厚望,亦当有所裨益于学界的进一步研究探讨。
编者前言孙琬钟教授在中德法学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致辞徐显明教授在中德法学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上的开幕词蒂柯·柯灵博士在中德法学学术研讨会开幕上的致辞张桂琳教授在中德法学学术研讨会闭幕式上的闭幕词论在西方占统治地位的所谓“人权核心”学说儒家天道观与德国自然法现代德国法源探析个人在法律上的作用:中德法律比较 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修改后的德国债法德国新债法概述论间接代理论交付的正当原因部分履行增加累赘贩情形较为少见物权合同存在吗?德国法对中国物权法的借鉴意义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善意取得不能代替特权行为理论德国法中的让与担保制度刑法保护什么:法益还是规范适用?刑罚执行与回归社会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财政鉴管的诸项问题经济监督和银行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