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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商法精要

谢怀栻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谢怀栻  

页数:

389  

字数:

326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外国民商法精要》是我国著名法学家谢怀栻先生撰写的一本非常重要的民商法学著作。該书初版发行以来,深受读者欢迎。先生在书中精练、准确、系统、深入地阐述与讲解了大陆法系民法与商法的基本理念、精神、原则、规则、制度及其发展趋势。作为受教于先生二十多年的弟子,我曾多次通读該书,并从中深受教益。我认为,該书不仅对于初学民法者极具裨益,也是民法研究工作者与实务界人士的重要参考书籍。我衷心地向广大读者推荐本书,希望读者能够从中受益,也期望读者在阅读本书后能够对我国一代民法大师谢怀栻先生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风范与高尚的人格精神有更多的了解!

作者简介

谢怀栻,男,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1945年日寇投降,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

书籍目录

序自序前言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与近代民法的形成  一、民法的意义  二、近代民法的形成  三、近代民法的性质与其指导思想 第二章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一、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  二、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发展中的一些现象  三、由于民法的发展,现代民法出现了许多新的部门法 第三章 民商法的体系  一、公法与私法  二、民法与商法  三、英美法国家的情况  四、几个主要大陆法国家民商法典的编制及其特点  五、财产法与身份法  六、在私法方面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第二编 民法 第一节 物权  一、概说  二、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四、不动产租凭权的物权化  五、担保物权 第二章 债法  一、概况  二、债的发生  三、合同  四、侵权行为   五、不当得利  六、无因管理  七、债的关系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第三章 近代合同法与现代合同法 第四章 亲属法 第五章 继承法第三编 商法 ……


编辑推荐

  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建国五十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缩影。  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中国从长期闭关锁国到改革开放过程的写照。  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谢怀栻先生人生历程和治学过程的记录。  《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是谢老集多年民商法研究之功而成的佳作,对整个民商法的体系与历史,民商法的重要概念、规则与制度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介绍与阐述,阅读《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对于系统全面掌握民商法知识,极具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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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


这是一本非常好的书,作为我国民商法领域的一位泰斗,谢老以其丰富的底蕴,向我们翔实地介绍了西方民商法的精彩之处。而这些正是我国民商法法典起草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作为一部已经出版多年的图书,其精彩之处正在于简略而不简单,是一部不可多得的民商法学的著作


谢怀栻


通俗易懂,经典,是学习西方民商法律制度的一本好书,谢老的经典之作···


除了书皮太容易脏以外,内容简直没的说,对学习民法很有帮助


言语简洁,内容实在,废话少,说理明晰,远非现代的作品能比拟。但毕竟时候早了点,很多内容还需要读者自己充实。
但谢老先生的书绝对物超所值!


拿到这本书,真是爱不释手。虽然书并不厚,但短短几语就把博大精深的法学知识讲得津津有味。受益匪浅啊!真是慨叹,当今做真学问如斯者少之又少啊!


看了几遍,细致讲解!


言简意赅,读起来非常容易。是一本不错的启蒙用书。


大师集终生经验写就的一本书,对法科学子而言是不可多得的。值得细读。


作为谢老的一部经典作品,我完全是为了纪念谢老先生而收藏。作品装帧很漂亮,内容也很不错。


纸质比较脏,还发黄了,而且有黑色污迹,不是很好!!
不过可能也快没货了。

书还是不错的,不愧是经典之作


封皮显得脏旧。但书本身很有学习的价值。


比较简略,但是挺权威的


不错还,挺快的并且质量还可以,找了好久的


好书,大家之作,又简洁


  当看过同类书籍之后,看过那些故作玄奥、堆满艰深词语,却又表达得含混不清、没有个人观点的书籍之后,才体会出这本书的好来。
  
  浅近,却绝非肤浅,因为是有一本个人独立自由思想的书。
  
  以下为摘录:
  
  在封建社会,宗教占支配地位,宗教权力与政治权力同等地支配人民。在欧洲中世纪,宗教力量甚至超过了政治力量。中国虽然没有宗教,但礼教的影响很大。因此,在自然经济中,农民与雇主是不平等的。在宗法制度中,家长与其他成员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势力中,一切宗教头子处于支配地位。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所以,总的来看,在封建社会里,每个人始终依附于另外一个力量,个人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只有国王、教皇不受支配。所以说,在封建社会没有独立、平等的个人。人们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依附关系。
  
   法制史中常称,中国封建法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种说法并不科学,实际上封建社会只有一个法即封建法。如果我们用今天的部门法标准去套,那就只有一个刑法。封建法中即使有户婚田宅关系的规定,也不能当作民法来看,而是刑法的一个部分。所有的法都有处罚规定。因为在封建社会,不存在独立、自由的个人,没有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谢老去世了。
  他出生在1919,那个学生运动进入高潮的年份,不知是不是这个时代影响了他,他在法的路上一直走在别人的前面。
  新中国刚刚成立时,谢老就提出“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尽管这个观点给他带来了沉重的折磨。
  八十年代初,当否定民法的功能与作用的观点大肆叫嚣时,谢老提出了民法应当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现行民法通则第二条中也凝聚着谢老的心血。
  
  可以说,民法在我国一直有着很微妙的地位。虽然大家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它,却也无论如何不能获得像刑法一样的重视。谁让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呢?民法的个人本位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是一上来就强调了社会本位,这也使我们的民法发展一直极其缓慢。
  
  读读谢老的书吧,会有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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