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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物权法小全书

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中心 编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

2007-5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中心 编  

页数:

668  

字数:

660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物权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200余件,针对读者需求分为综合、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五个专题,在每个专题下又按内容分成若干小类,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法律职业人士和广大公民处理物权相关纠纷的必备工具书。 本书收录了与物权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200余件。书中还收录了常用的法律文书范本、典型案例、法律操作流程图表等相关内容。该书对书中的主体法律附加了条文主旨、立法说明、重点条文注释、关联法规参见等,使主体法律与相关规定有机结合,以便利读者查阅、理解和应用法律,迅速掌握法律精髓。它是一套编注式中型法律工具书,适合于法律职业人、机关公务员、企业经理人、高等院校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普通公民工作、学习、生活使用。 本书为2008年版。

书籍目录

编辑出版说明总目录常用法规简目目录 综合 总则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增补登记表

章节摘录

  综合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59-61条  《草原法》第11条  《森林法》第3条  《渔业法》第11条  第十条 【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参见]  《担保法》第42、43条  《土地管理法》第11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一62条  《草原法》第11条  《森林法》第3条  《渔业法》第11条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必要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参见]  《担保法》第44条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没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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