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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王洪青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

2007-12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

王洪青  

页数:

274  

内容概要

法律出版社是我国著名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该社组织编写的这套《热点难点案例判解》系列丛书,可以说是一次案例研究的较好尝试。这套丛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案例编选精当。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的挑选是一件见水平、费工夫的工作,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不等于奇案怪案,而是蕴涵了法学原理,也富于实践指导意义的实践精华。本丛书案例编选具备相当专业水准,精当贴切,并注重社会效果,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的进展。第二,案例分析深入。本丛书的案例研究,准确抓住案例的核心点,鞭辟入里,富于创新,析案思路清晰敏捷,不但透析了案例中的法学原理,还能进一步引申新理论,发现新问题,这就对实务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第三,编写队伍整齐。这套丛书的编写者,都是审判一线的庭长、副庭长,并都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可以说,都是专家型、学者型的法官。他们熟悉审判工作,也勤于思考,热爱学习,善于研究。这支优秀的编写队伍,保证了这套丛书的较高水准和较好质量。

作者简介

王洪青男,1973年12月生,江苏吴江七都人,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曾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长资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现任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管理室副主任。先后在《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律适用》、《犯罪研究》、《人民法院报》等杂志报纸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书籍目录

1 一审翻供二审又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2 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行贿事实能否认定自首或者立功表现3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贪污犯罪的认定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费并占为己有如何定性5 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个人贪污数额”6 国有单位“转委派人员”能否视为国家工作人员7 如何区分虚增中间环节实施的贪污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8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私分公款违法行为的界限9 员工盗窃生产线上手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10 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难以实现的债权等财产风险转嫁给单位构成职务侵占罪11 身兼多职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物的定性12 会计虚构名目支取巨款并制作虚假银行对账单如何定性13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单位勾结,骗取金融机构或储户资金的如何处理14 接受业务单位提供的免费旅游是否构成受贿罪15 节假日收受财物的性质认定16 公立学校校长退休后经教育局推荐至民办学校担任领导职务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17 国有单位负责人分别以单位及个人名义索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18 国有医院中兼任科室行政主任的主任医师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19 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介绍贿赂还是贿赂犯罪的共犯20 财物的去向是否影响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21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免除他人应当缴纳的费用并收受好处如何处理22 巨额财产来源尚未核实的如何定性23 商检徇私舞弊同时受贿的如何处理24 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5 渎职犯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范围与标准26 司法工作人员为犯罪嫌疑人出具虚假立功表现证明如何定性27 不具有国有公司董事、经理的主体身份能否成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共犯

章节摘录

1 一审翻供二审又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五、简短提示《自首立功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3日颁布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可见,正确区分翻供和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对于认定自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翻供与对行为性质辩解的基本含义及界限所谓翻供,顾名思义,是指推翻自己的供述,即犯罪嫌疑人先供认自己的定罪事实,过后又否认自己曾经供述过的定罪事实的一种表现。正确、全面地理解翻供的含义,必须正确把握“定罪事实”的内涵与外延,不适当地限制“定罪事实”的外延,可能导致将对事实的翻供理解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从而在认定自首的问题上出现偏差。所谓定罪事实,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既包括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基本要件,也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对犯罪构成具有关键影响的其他要素事实,如犯罪目的、动机、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等。可见,翻供是与事实,尤其是与定罪有关的事实的推翻与否定。如上述案件中,郭某以债权出资为由获得水产商给予的钱款,来推翻其原先所做的因其职务因素的介入获得贿赂的供述,而职务便利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显然,郭某的辩解构成了对定罪事实的翻供。所谓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重与罪轻等问题,基于自己的认识水平和对法律的理解,继而所做的一种自我辩护。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更符合对法律适用上的自我辩护的特征,并不是针对事实本身所做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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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刑事类)》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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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例,有解析,适合面挺广


我记得这本书应该没标注是二手书吧,可是到我手上怎么看怎么觉得是二手书,书的封面那么多的小划痕,然后纸张质量真的不好哇,不过内容还算过的去,以案例的形式介绍案件中可争议的理论部分


书中的案例比较早,现在许多司法解释都已经明确了,所有看与不看就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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