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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文件汇编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编  

页数:

372  

字数:

380000  

内容概要

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7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6件,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英文译本。 本书还收录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12件,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徽记作品登记证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文件10件。 为使读者了解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动态和背景,便于跟踪研究和加强联络,本书还收录了有关媒体文章11件,以及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对照表、我委通讯录等资料。

书籍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英文译本的通知 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英文译本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三、行政机关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声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贯彻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全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保护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徽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奥林匹克数学》一书使用“奥林匹克”字样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第29届奥组委代国际奥委会办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等事宜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商请解决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专利申请与审查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中宣部司法部国家体育总局 北京奥组委 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奥运法制宣传的通知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节录) 国家旅游局关于在“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29届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关于印发北京市举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地名命名工作中加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问题的通知四、奥林匹克法律文件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筹备办公室、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善后办公室、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公告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公告(2003年8月3日)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公告(2005年11月11日)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关于印发法律事务部暨权益保障处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际奥委会授权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保护其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文件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徽记作品登记证 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作品登记证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节录)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报告(节录) 奥林匹克宪章(节录)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五、媒体文章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北京高院公布审理奥运侵权案原则 如何正确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未经授权的带奥林匹克标志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中国印”专利权不会旁落他人 北京奥运会会徽获得我国法律充分保护 2003年十大假新闻(节录) 新闻切莫造假 2003年度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新闻(摘要) “奥运村”并未成为北京地名 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法律地位比较 08奥运吉祥物被恶搞奥组委称采取法律行动 网媒评议会呼吁:维护北京奥运会声誉和知识产权 全国新闻界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倡议书 突出重点积极做好奥标保护工作(节录)——访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李雁军处长六、资料 关于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加强法律保护的背景材料(节录) 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的多重法律保护 “标志”与“标识”二词使用说明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对照表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及有关机构简明通讯录 奥林匹克标志简明汇要(彩插)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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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文件汇编(第2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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