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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

王琦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琦 主编  

页数:

303  

前言

  海南大学诉讼法学科是海南省首批两个省级重点学科之一,也是海南省原省属高校中第一个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司法制度四个研究方向。学科自199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以来,已连续招收硕士研究生九届共134人,到2007年6月将有六届共80名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学科还于2004年获准接受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现已招收该类硕士研究生四届共38人,其中6人即将毕业并获得学位。  学科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良好、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师队伍。其中,学科带头人、原法学院院长现名誉院长谭兵教授和学科骨干、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教授,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海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现二人分别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并已人选新中国首部专门介绍法学家学术观点和法学理论与实践贡献的大型图书《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一书。谭世贵教授还先后获“第四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6年中国十大教育英才”等荣誉称号。

内容概要

本书讨论了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项新内容,即审前程序。作者主要论述了审前程序的含义及重要性与必要性,并讨论了在我国如何有效建构审前程序制度的问题。

作者简介

王琦,1967年9月生,海南澄迈县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日本名古屋大学访问学者。2000年获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在职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司法制度的教学和研究,系国家精品课程(海南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主讲教师之一;主持省部级研究项目三项;出版著作、教材六部,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曾获2004年海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海南省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编著类二等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涵义的界定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名称的界定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定义的界定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特征的界定第二章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一般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三、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考察小结第三章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价值目标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价值目标概述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公正价值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效率价值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司法被动价值 五、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法治价值第四章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概述 二、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功能 三、整理争点的功能 四、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功能第五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回顾与反思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概况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 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弊端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重构之一:法官设置 一、国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法官设置模式考察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法官设置的立法与实践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法官设置的重构第七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重构之二:审前和解与调解l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和解与调解的域外考察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和解与调解的主要内容及弊端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和解与调解的重构第八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重构之三:诉答程序 一、诉答程序的涵义及对美国诉答程序的考察 二、我国现行诉答程序的主要弊端及法理分析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诉答程序的重构第九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重构之四: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 一、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弊端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的重构第十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重构之五:释明制度 一、释明制度概述 二、释明制度与民事诉讼模式的关系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释明制度的重构第十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重构之六:审前会议制度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建议稿相关法律文献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二章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一般考察  4.询问当事人  在法国,审判法庭或者审判法庭负责案件审理的成员可以依据任何事由命令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亲自出庭(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第185条)。除了在诉讼中法官当场询问当事人之外,法官要询问当事人时,作出询问当事人决定的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对当事人的询问始终在法院的评议室进行。除了必要的场合,询问当事人应当有对方当事人在场。即使另一方当事人不便在场,该当  事人也有权即时了解询问的情况。询问当事人须有该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场。当事人应亲自回答法官向其提出的问题,不得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任何稿子(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询问须制作笔录。询问完毕须将笔录交被询问的当事人阅览,并在笔录上签字,或声明笔录所记录的询问的事实与询问相符。如果当事人拒绝的,笔录中应加以说明。法官对各方当事人的声明,对一方当事人不回答或拒绝回答问题之事实,可以作出法律上的结论并以此作为裁判的原始书证(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  5.专家实施的证据调查  在法国,法官可以委托其挑选的任何人,通过验证、咨询或鉴定,以查明应有专家协助才能查明的某个事实问题(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根据专家的专业资格,法官赋予其权利来完成——但必须是亲自完成所委托的任务(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如果受指定的专家是法人时,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将其一名或数名代表该法人执行此项措施的自然人姓名提交法官认可(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2款)。法律要求受委托的专家应当认真、客观、不持偏见地完成所委托的事项(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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