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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程序法论稿

王斐弘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斐弘  

页数:

294  

内容概要

实践论中共有8篇文章。分别对我们忽略了的“民情腐败”以及“民事审判的效益与成本分析”、“刑事辩护效果差的症结何在”等问题以实践的视角进行了研讨。另有一篇《证据的冲突与价值的选择》对“奸淫幼女犯罪”司法解释以真实个案为切入点进行了分析。《法律的底色》就《今日说法》评析的案例以独特的视角做了深度分析,进而就我们习以为常的“冰冷”或“无情”的法律,提出能否添加充满人文关怀意味的“温暖的底色”。 七年心路,一朝成书。学问道上,渐行渐深,犹入森林。有一种隐喻般的感觉:“横柯上蔽,在昼犹昏;疏条交映,有时见日。”就在这学术登临的征途中,时常念及在天目山看到参天古木时的那种震撼:笔直如削、粗壮无比、昂然向天!震撼更在于如奥修所言一棵树想要到达天空,根就必须进入更深的地下;震撼不仅在于一排排古木让我以具象直观的方式感知人类大师在历史的深处指引相伴的身影;震撼更在于这些巨木承接阳光雨露,无须登顶,一心向上,超拔本身即是高度,可见立处皆真! 犹在于学术不仅是学者心灵幸福的事业和心怀于民而广济天下的抱负,更在于是一个国度的精神领路人、导师和良心,能为人们提供经过深思熟虑的、合理的生活信仰。

书籍目录

自序理念论 效率与程序和谐论 一、问题的缘起与指归 二、效率观念的导入·程序公正的指向·和谐的哲学理路 三、程序对效率的立法定位 四、“司法流程”中效率与程序冲突的实证分析 五、和谐论:给予程序与效率以革旧鼎新的结论 论良法的恶性循环 一、实证分析:通过案例审视良法的恶性循环 二、从法理与法社会学进一步反思良法的恶性循环 三、若干启示与全新法律理念的重构 质疑“不枉不纵” 一、“枉”与“纵”:四种模式的简要分析 二、追溯与反思:对烙有时代特征教材语境的版本解读 三、摒弃“不枉不纵”的多维度论证 四、没有结束的结尾 刑事诉讼的时空支点:权利平衡论——被害人权利保障新论 一、背景与现状:对被害人权利失衡的深度分析 二、原理和价值:权利平衡论的要义 三、和谐及创新:权利平衡视阈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制度创新 惩罚与保障:并重还是侧重——兼论我国刑事诉讼理念的重构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检视 三、惩罚与保障:侧重还是并重 四、倡导“侧重论”——侧重保障人权 五、结语 仲裁概念考 一、研究仲裁概念的价值 二、对现有仲裁概念的检讨 三、统一的仲裁概念及其向度 仲裁理念论 一、为什么要研究仲裁的理念 二、我国应确立怎样的仲裁理念 三、结语 法治的时间刻度——以苏力的名义为学术辩护 一、回顾与小结 二、以苏力的名义为学术辩护 三、结语 论执法时代的到来 一、立法时代的标识与立法时代的执法 二、位移于执法时代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三、位移于执法时代的价值及其深远的现实意义程序论 名案经典:程序公正的实证分析与原则的创制 一、由名案到经典:一起不寻常的刑事案件凸显程序公正的价值 二、程序公正为何如此重要 三、余论:名案经典创制出新的“推定无罪”原则 质疑“发回重审” 一、检索与甄别 二、质疑与评析 三、结论与建议 诉权的维护及其限制——兼论建立我国滥诉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一纸诉状将某某推到了被告席上”合理吗? 二、我国滥诉问题面面观 三、建立我国滥诉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程序的配套与部门法的衔接——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为例 建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我见 一、检视我国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界说与立法现状 二、建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建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点设想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 一、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证明标准的渊源及其内涵 二、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反思与检讨 三、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 二、真实个案的案情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的分歧意见 四、克服两种有缺陷的行为定式,在价值层面做出合理选择 五、结语 法律的底色——以《今日说法》案例所做的法社会学分析后记

章节摘录

  质疑“不枉不纵”  多年来,我们研究刑事诉讼中存在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毋庸讳言,不少重大的理论问题,或者不少带有“顽症”的实践问题,最终都指向了体制的层面,于是戛然而止,徒叹或不谈而已。因之,对许多问题的研究,尚停留在“就事论事”的范围,开出的“药方”也囿于小修小补的境地。大抵是笔者孤陋寡闻,惊讶于鲜有人质疑过“不枉不纵”的正当性。这项一直占据要位的刑事政策,可是造成许多刑事弊端的源头啊。不枉不纵,真的毋庸置疑吗?  一、“枉”与“纵”:四种模式的简要分析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就其实质,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这枚硬币就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在“犯罪控制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惩罚犯罪,与之相应的价值选择是安全至上;在“法律正当程序”的英美法系国家,强调保护人权,与之相应的价值选择是自由至上。如果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两极,就有“枉”与“纵”的对应。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理念,穷尽可能,有四种:宁枉毋纵;宁纵毋枉;可纵可枉,或既枉既纵;不枉不纵。  先说宁枉毋纵。中外对此的理解反差太大。它的常态是,“当面临是‘冤枉一个好人’还是‘放纵一个坏人’的判断困难时,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倾向于前者。换言之,侧重于安全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价值选择”。在我国,这种模式最典型的表述,或者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的行为方式是“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漏网一个”。这种在历史上曾大行其道的株连,在白色恐怖岁月里的至上指令,在阶级斗争的年代被奉为经典的信条,将时常在历史的回眸中灼痛我们的双眼。因之,宁枉毋纵,好像已是历史的陈迹被我们唾弃,但问题的复杂性往往超出我们善意的想象。如果对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惊天冤案稍做换位观察,就会令人沮丧地发现,宁枉毋纵依然还像幽灵一样存在,如影随形地黏附在司法的灵魂上,并以惩罚犯罪这一“合法”的幌子,招摇在“法制”的天空下。对此,我们虽然连篇累牍地检讨过立法的不足,也多方位分析过司法实践的症结所在,进一步,也关注到了良法的恶性循环。但我们恰恰忽略了造成诸多刑事诉讼弊端的源头,没有揭开隐于立法和司法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实质理念:不枉不纵“做不到’:后走向的宁枉毋纵,或者既枉既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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