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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论集

王保树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保树 编  

页数:

53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论集在贯彻编辑宗旨中将更加重视“推出新人,推出新作”。本卷设置了一个新的栏目“商法博士生课堂”,其论文是清华大学商法专业07级博士生在“商法总论”课堂上发表的专题报告,目的在于弘扬本论集编辑宗旨的精神,推动青年人对商法学特别是商法总论的研究。 本卷还在“商法专题研究”和“国外商法”栏目中刊载了其他作品,如《论保险理赔中的因果关系确认:介入力量背景下的近因辨认》采用了较新的国外资料,有值得关注的新意。《日本保险业法》和《日本有限责任合伙法》分别反映了保险法和合伙法的发展动态。

作者简介

王保树,现任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兼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检察官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级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专业领域:商法、经济法。

书籍目录

卷首语商法专题研究 论保险理赔中的因果关系确认:介入力量背景下的近因辨认商法博士生课堂 关于商法价值的思考 我国“商人法”构建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反思 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一个解释性视角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之解决:以立法论为视角 营业转让法律制度研究 商行为概念研究 论商事留置权——兼评《物权法》第231条 商事代理国外商法 日本保险业法 日本有限责任合伙法

章节摘录

破坏前因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力量,而是与之结合起来,那么前因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可能仍然是损害的近因,并且该独立的介入力量也可能是损害的共同近因。四、非独立介入力量的近因辨认非独立性的介入力量是指由前种力量积极造成、引发、导致的新力量插入,在因果链条中插入了其他人或动物的行为。此处“积极地”(actively)是指,介入行为是与前因行为人的直接力量有关的,即从某种程度上说,介入行为是前因行为人的直接力量激发的,并且是依赖于前因行为人的这种直接力量。非独立介入力量致害不同于直接力量致害之处在于,在非独立介入力量致害场合,前因和损害结果之间插入了非独立介入力量。根据Beatle教授概括的理论,非独立介入力量是近因的一种。作为非独立介入力量,该力量不能切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所以在非独立介入力量是近因的场合,前因也是近因。(二)非独立介入力量的发作形式与近因效果非独立力量不能独立致害,必须要和前因延续的力量结合致害,但无论怎么结合,非独立力量和前因都是近因。一般而言,非独立介入力量主要包括以下受引发、激发的方式:(1)前因行为人的力量创造了介入力量。前因行为人的“造成行为”使得介入力量成为非独立的介入力量。例如,前因行为人的引擎摩擦出火花引起路右面的篱笆起火,火势又沿着草地蔓延烧了原告的房子。此处的大火就是由前因行为人“引擎摩擦起火”这个现在的原始行为创造的,这种创造一被创造关系就使得“大火”这个介入力量成为和前因行为人现在“引擎摩擦”这个行为结合在一起。

媒体关注与评论

  《商事法论集(总第14卷)》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  ——王保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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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论集(总第14卷)》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王保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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