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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成本分析与实证研究

王学辉,邓华平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学辉,邓华平  

页数:

228  

Tag标签:

无  

前言

  作为一个跟随作者学习行政法学的研究者,当我拿到这样一部充满新意的书稿,当我为书中跳动的思维所吸引,收获最多的并非这部著作所给出的结论,而是它所引发的更深的思考。这部著作进行的行政立法成本分析,“融合了法经济学、技术经济学、立法学、新公共管理和行政法学的精髓,能客观、全面、直观地综合评价制度成本与制度的匹配性”,并希望将这样的分析“作为一种观念,一种分析方法,在现实的行政立法程序中大放异彩”。读罢全书,深为作者的在法经济学领域进行定量分析尝试的开创性所震动,更对作者在熟稔运用经济学和公共行政学方法时的游刃有余而敬佩不已。惊喜之余,扶卷而思,发现整部著作,实际都是住对一个更具意义的,作者长期思考的问题的回答——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  随着法治国思想的发达,行政法也渐次发达。最初的行政法论者为了确立行政法学的独立地位,使行政法理论体系化从而区别于重注释的私法,而采用的实证主义法哲学受到质疑。

内容概要

本论题萌芽于作者对技术经济学和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长久关注。   尽管完整的符号体系意味着一个学科的成熟,然而构造严密的逻辑体系在真实世界往往不堪一击,学科发展的动力在于研究方法的更新。法学也是如此,近、现代以来西方法学流派的荣辱兴衰反复向我们说明了这一点一一理论工具的魅力在于它解释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行政立法成本分析融合了法经济学、技术经济学、立法学、新公共管理和行政法学的精髓,能客观、全面、直观地综合评价制度成本与制度的匹配性,因此,与别人不同的是,本书最终没有得出任何结论,而是试图将效率、系统、寿命周期成本、价值、量化等观念灌输到行政立法中去,并对各地烟花爆竹“禁放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进行实证分析。这种努力对于严密的实证分析而言,可能是浅薄的,但对于行政法学,或许是一缕清风一一法律分析复归到“是什么”、“干什么”、“成本多少”、“值不值得”、“有无替代方案”等基本问题,或许可以让我们在法治追求的道路上看得更清、击得更远!

作者简介

  王学辉,男,1965年1月生,四川南充市人,中共党员,于1986年、198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分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现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市法学学科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重庆市精品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负责人,重庆市优秀教学团队——“行政法学”带头人,重庆市首批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香港大学访问学者。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导论  第一章 成本分析——行政立法的经济理性   一、问题的缘起:行政立法的滥觞   二、法治政府的经济理性   三、成本分析——控制行政立法的经济学路径 第二篇 成本一效能分析  第二章 行政法寿命周期成本   一、行政法寿命周期   二、行政法寿命周期成本构成  第三章 行政法寿命周期成本分析   一、寿命周期成本分析的概念   二、行政法寿命周期成本的评价方法   三、寿命周期成本评价法的一般步骤   四、寿命周期成本分析法的局限性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寿命周期成本评价的重要意义  第四章 烟花爆竹“禁放”与“限放”的权衡分析   一、以立法目的确定“禁放令”的系统效率   二、列出全国“禁放令”寿命周期成本   三、计算“禁放令”的费用效率CE   四、立法改进 第三篇 成本一收益分析  第五章 行政法成本与收益的定价   一、行政法成本一收益分析角度的选择   二、资源定价与影子价格   三、行政法成本与收益的定价方法   四、行政法成本与收益的社会权重分析  第六章 行政法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述评   一、行政立法成本一收益分析的要素与步骤   二、行政立法成本一收益分析的评价准则   三、行政立法成本一收益分析的作用与局限性  第七章 火车票实名制的是与非——法与经济的二重考量   一、问题的提出   二、“黄牛党”现象的经济与制度根源   三、火车票实名制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分析   四、火车票实名制的成本一收益分析   五、火车票实名制的推行策略——如何有效克服其内在缺陷 第四篇 行政立法价值工程:成本一功能分析  第八章 行政立法价值工程概述  第九章 行政立法价值工程的对象选择和资料收集  第十章 行政法功能的系统分析与评价  第十一章 行政法制度创新及评价  第十二章 行政立法价值工程应用实例 后记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成本分析——行政立法的经济理性  由于不同的政治、文化、经济背景,不同的国家对行政立法这一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在美国,行政立法即制定法规的活动,所谓法规,根据1946年颁布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节第4款规定,“法规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解释或者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者为了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的规则而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而且对未来有拘束力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包括批准或规定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体制或财政体制及其改革、价格、设施、器具、服务或津贴在内;也包括批准或规定各种估价、成本费用、记账方式,以及与上述事项有关的活动在内”,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也包括除许可证之外的将来对特定人或特定情况适用的决定,以此区别于对当前和过去的事实进行决定的裁决行为。而法国1958年的第五共和宪法一反过去的立宪原则,转而急剧扩张政府行政命令之制定权,缩小国会的立法权力,行政立法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制定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单方行为。其中,总统和总理所制定的规则称为命令。法国的行政立法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并且在法律体系中所占地位也极其重要,因为在法国现行制度下法律和行政立法的关系是:条例是原则,法律是例外。由于英国是“议会主权”国家,认为立法权只属于议会,议会以外的机关需要立法须有议会委任。议会以外的机关依据议会的授权而进行的立法便被称为“委任立法”,较之美国和法国,英国的行政立法具有更加广泛的含义,不仅指行政机关依据议会授权实施的立法,而且包括有关法院、教会、社会团体依据议会决定制定法规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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