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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文稿

谢邦宇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谢邦宇  

页数:

382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法学文选》共分三卷,但形式上并无必然联系,内容也不存在体系结构问题,在文选编排过程中之所以形成独立谋篇的三个部分,纯粹为个人的研究习惯和专业兴趣所使然。而所谓研究习惯,其实指的就是研究法学的视角、方法和侧重点有别于我们原来已经习惯的思想模式。由于这个缘故,便决定了《法学文选》内容必然宽泛而混杂,于是凸显出一个特点,实际上它不仅包括罗马法和行为法学这样的专论,而且主要表明它还是有关法学研究的一部泛论。囿于这个特点,进而决定了全书体裁不一,文章详略取舍不论,内容删繁就简不严,尤其文论质量差别悬殊,甚至个中舛误之处亦恐难免,所有这一切尚祈读者指正为祷。

作者简介

谢邦宇,1933年生,祖籍湖南岳阳,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原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并留校任《罗马法》主讲教员。1977年重返理论教育战线后,曾奉命筹建北京法学会和创办《法学杂志》,担任学会秘书长、党组成员、杂志主编、北京地区理论座谈会成员(务虚会)和北京社科院法学所筹备负责人等职,并兼任《婚姻与家庭》杂志主编。1986年执教于中央党校,曾任法学教研室副主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和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自1985年起,在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和社会科学界许多著名老前辈的支持下,团结首都和全国法学界部分专家学者,率先将行为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引入现代法学变革的现实,推动了中国行为法学会的成立,为我国法学研究拓开了一个崭新的领域。半个世纪以来,主要从事罗马法、民商法、法理学和行为法学等方面的教学研究,代表作有《罗马法》、《民事责任》、《破产法通论》和《行为法学》等20余种、另发表论文200余篇。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书籍目录

一、罗马法总论 罗马法浅识 一、起源和形成 二、基本内容 三、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一、导论 二、宗教与皇权相结合:罗马法的指导思想 三、依据唯理论原则确定私人财产权利:罗马法的理论基础 四、保守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是罗马法得以发展成完备法律形式的基本依据 罗马法的本质 一、罗马法的一般属性 二、罗马法的本质属性 三、罗马法的价值定位二、罗马法具体制度研究 罗马物权法和所有权制度 一、罗马法上的物及具体分类 二、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概述 三、罗马法上的所有权的特征与分类 四、罗马法上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五、罗马法上物权的保护方法 六、结语 罗马债法与契约制度 一、引言 二、罗马债法一般 三、契约和准契约 四、私犯和准私犯 五、罗马债法与现代 罗马法院组织和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和司法管辖 二、共和国的组织与司法职能 三、帝国时期法院组织与司法职能的变化 四、诉讼制度及其改革 五、罗马诉讼法制度的特点 六、民事诉讼原则 七、诉讼种类与诉讼时效 八、罗马司法制度与现代 罗马律师制度 一、罗马律师制度的形成 二、罗马律师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罗马律师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四、罗马律师制度与现代三、罗马法学与罗马法学家 罗马法学家与罗马法 一、罗马法学家的养成 二、罗马法学家与罗马法律的解答 ……四、罗马法及其传播后记

章节摘录

(二)关于划分“公法”与“私法”的理论价值罗马法学家在人类法律史上率先提出划分公法和私法的主张,这是罗马人对法理学的一个首创。乌尔比安说,“法律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个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私法则分为三部分,实际上,它是自然法、万民法或市民法的总和”。①这个观点不但为其他法学家所赞同,而且被查士丁尼皇帝钦定的《法学阶梯》所采纳:“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这里所谈的是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构成。”②换句话说,罗马人的“公法”是指那些调整宗教祭祀和国家机关活动的规范;而所谓的“私法”,则是指调整所有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方面的规范。罗马法学家不但断言只有“公法”才是保护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私法”是纯粹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而且还力图证明“公法”和“私法”是两个“各自独立”和“互不干扰”的法律部门。至于罗马法学家为什么要对法律做出这样两种区分,为什么要给法律科学提出这样原则界定,恐怕不能将其简单地归结于古代法律思想的“幼稚”,更不能动辄怀疑法学家的所谓“良苦用心”是要为奴隶主阶级辩护,或者有意抹杀法的阶级性。应该说,罗马法学家绝对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或恣意妄为,而应看做是罗马法日益成熟和完备的一个标志,是罗马法文化长期积淀的产物。当然,这与罗马人注重恪守传统和务实创新的习惯作风有关,法学家不但一直在努力寻求得以形成一般性法律法规的根本原则,而且同时还注意如何使一般性法律法规符合正确的理论概念。他们为了把现实的社会生活条件翻译成法原则或法律语言,在法发展过程中从未放弃过简化法律体系的探索性尝试,所以提出这种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学说也就其势必然。

后记

近年来,我对手头仅有的存稿曾进行了整理辑录,原拟找个适当时机付梓,权当为自己半个世纪来的学术生涯留下一点依稀的痕迹。未曾想到,现在竟然已厥功成书,并以其不起眼的面貌奉献于读者面前。在此,我首先要以由衷的心情感谢法律出版社黄闽社长的宝贵支持,感谢出版社编辑同仁的辛勤付出,并向诸贤致以诚挚的学礼!委实而言,我这一生学的是法律,教的是法律,用的还是法律,虽然兴趣旁及领域较宽,但基本上是一个地道的“法律人”。按照常理,我这次本应为《法学文选》的面世感到格外的高兴,然而却思绪翩跹,百感交集。像我们这些新中国第一代的法律人,原本是可以为法制建设和法学事业有所作为甚至是大有所为的,但在前三十年那个“特殊的年代”里,万事起波澜,民主陵夷,法制荡然,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直至“四人帮”被粉碎,“左”的思想体系被炸开,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重新端正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将全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才得以重获生机,成为开创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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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文稿》为谢邦宇法学文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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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一本罗马法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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