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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与实务(第4辑)

于泽辉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于泽辉 编  

页数:

227  

前言

近些年,关于知识产权战略的话题,很是流行,这真是一件好事。知识产权战略,从大的方面讲,有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小的方面讲,有一个企业甚至一个项目的知识产权战略。美国政府在里根时代,开始制定和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我们不能不说,里根总统是一个很有战略眼光的政治家,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带给美国经济的繁荣和技术的发展,带给美国及美国企业巨大的财富。正是看到了知识产权战略给国家带来的好处,日本政府在小泉时代,也开始制定和实施日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凡是对专利申请有些了解的人可能都知道,近十年来,日本国的企业是在国外申请专利最多的。这就是日本国推行知识产权战略最直接的表现。看到知识产权战略对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尤其是知识经济对一国经济的重要作用,中国政府从20世纪末,也开始将制定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上了议事日程。在经济全球化,国内外日趋重视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集佳”)主办的《知识产权战略与实务》连续出版物终于与大家见面了。

内容概要

知识产权实务与知识产权战略息息相关。我认为,知识产权实务包含了知识产权实际操作的方方面面,比如专利方面,专利权的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行使和实施,专利许可和转让、专利复审与专利无效、专利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企业的专利管理、专利审查实务等;比如商标方面,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查、商标异议与商标复审、商标争议、商标行政诉讼、商标侵权诉讼、商标转让与许可、企业商标管理、企业商标策略等;再如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取得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等。归结起来,知识产权实务的整体内容,包含了三个大的方面,即知识产权的取得、知识产权的实施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知识产权战略,归根到底,还要靠知识产权实务来实现。 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实务当中至关重要。实事求是地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还要实事求是地说,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会助长全社会的投机心理。就不会有人愿意认认真真地去搞研究,就不会有人把钱投到研发上。试想,有人把大量的人力、财力投入到研发当中,并且也出了成果,也申请了专利,也取得了专利权,但是,这样的企业最终也得不到保护,最后的结局不是喜剧,很可能是悲剧,把这样的企业最后也推到仿制、侵权的企业行列中去了。不要认为我是在这里大惊小怪,更不要认为我是在哗众取宠,我确确实实是在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担忧。 我们呼吁全社会都来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把保护知识产权放在事关我们国家发展和振兴的重要位置。

书籍目录

理论探析 试论实用艺术作品判定标准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冲突 姓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初探 浅析涉外商标申请的商品补正问题 字母商标近似审查标准的适用 单一性与特定技术特征实务指导 企业怎样在展会中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注意的问题 权利要求的布局优先制造侵权 浅议专利说明书的逻辑 谈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评价标准 浅谈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 国内优先权与专利申请时机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权异议如何适用举证期限? 浅谈撰写过程中对技术交底书的处理知识产权战略 外国企业在中国面临的商标问题 浅谈商标转让的风险问题 相关联行业商品与服务的拓展保护 企业品牌的构筑及强化驰名商标 星巴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从“长城”争议案件看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从“益佰”异议案件看驰名商标的保护行业知识产权 从网站行业商标被侵权状况谈网络驰名商标保护 体育赛事吉祥物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计算机软件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浅议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从汽修店使用汽车的注册商标谈起涉外知识产权 涉外商标查询之我见 2007新加坡商标法(修正) 墨西哥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简介 企业办理涉外商标注册前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活用日本实用新型的延长保护制度 从“GALANz”商标案看欧盟异议制度以案说法 专利侵权中的先用权判定 从“超女”光盘案看知名商品的证明问题 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朱某、顾某、海门江滨化工二厂诉金虞山 染料化工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计算机网络侵权案件之地域管辖 药品注册与专利保护——从赖脯胰岛素侵犯专利权纠纷案说起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司法救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 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从美国爱宝公司与湖南神力公司案看《商标法》第31条的适用条件 从“雪花”商标案件看扩充商品注册的审查原则 “永明”商标异议案件评析办案随笔 请求复审也要重视程序问题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

章节摘录

如上所述,主张权利人在举证证明其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后,下一个举证责任就是须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进行举证。侵权事实的成功认定依赖于以下两个方面的举证。第一,侵权者使用了与其主张计算机软件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形式;第二,侵权者接触了主张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作品。1.如何证明侵权者使用了与其主张计算机软件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形式,并且如何把握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的问题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是由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文档构成。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计算机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软件侵权中,一般是指计算机程序的相同或者近似,文档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图标作品进行保护,此文不再赘述。计算机程序可以区分为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而计算机软件侵权中,比对的对象也应当是以侵权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与主张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很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主张权利人无法获得侵权者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当然有的侵权者的计算机软件的目标程序可以通过反编译程序汇编出源程序,但是有的无法实现反编译。此种情况下,只要主张权利人提供了侵权者的计算机程序中的目标程序与其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实质近似,则可以推定两者的计算机程序相同或者近似。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近似并不等同于二者的源程序也必然相同或者近似。这是由于当代绝大多数计算机程序开发,除极少数十分简单的程序有可能直接用目标码编写外,一般是先编写出源程序,然后通过编译程序或者翻译程序将其自动转化成目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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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与实务》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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