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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诉你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孙国明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孙国明 主编  

页数:

409  

Tag标签:

无  

前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位于北京市西南郊,是北京市法院系统中的优秀法院,先后荣获过“全国模范法院”、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等一系列荣誉。该院学术调研气氛浓厚,形成了良好的案例制度,每年审判人员均要通过撰写案例总结审判经验,宏扬法律文化。最近,他们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由民商事法官主笔出版了一部普法的案例集——《法官告诉你如何防范合同风险》,本人阅后颇有感触。首先,撰写这本书是房山法院司法为民的一个举措,也是裁判社会效果的延伸。法官们以敏锐的、真诚的爱民之心,在繁杂的民商事审判实务中深感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迫切需求和公民法律意识增强与诉讼能力较弱的落差。当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纠纷,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商事纠纷时,进入诉讼程序后却不知道如何运用证据和法律来争取本应属于自己的实体权益,更不懂得如何防范合同风险。由于传统对司法的依赖思想,这种差距不但影响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也使当事人对司法的权威产生了误解。房山法院的法官们,在繁重的审判任务下,基于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为己任,利用业余时间将自己鲜活的审判经验行诸文字,供读者参考,以最朴实的方式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良善之举。其次,这本书的撰写是房山法院以实际案例引导当事人增加诚信意识,优化法治环境的一种努力。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生命。

内容概要

深入贯彻执行《合同法》,使所有市场主体都能自觉履行合同,严格依法办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诚信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树立诚信意识,房山法院的法官通过案例的形式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判,既普及了法律知识,又展现了法官保护守信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追究违约方相应责任的公正形象。 再者,本书是他们计划出版的系列丛书中的第二部,第一部《法官告诉你如何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出版已经获得了普遍的好评。在审理好大量案件的同时,房山法院的法官们以法律人特有的严谨治学,以房法人特有的智慧求索,勤于思考,不辍笔耕,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案例分析,这种精神是值得提倡和发扬的。希望他们能够继续努力,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走得更远。 在本书即将发行之际,特作此序并为读者推荐。

书籍目录

1.合同主体未弄清,官司很难获支持2.通过传真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3.签订合同要小心:要约邀请可不等于是要约4.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时将不可被撤销5.银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格式条款效力如何6.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7.未成年人应为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埋单8.夫妻单方就共同财产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9。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其效力如何10.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11.合同内容违反公共利益,是否属无效合同12.因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13.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约定条款无效14.一方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对方有权撤销15.当事人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16.因重大误解签合同,权益能否获救济17.合同签订后,产品价格调整应当如何处理18.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时将承担什么后果19.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与约定不符时该怎么办20.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时双方应如何履行各自义务21.合同约定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时,对方该怎么办22.先履行一方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时该怎么办23.债务人提前履行时,债权人该怎么办24.债务人有债务不追讨时,债权人该怎么办25.债权不明确,行使代位权不予支持26.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该怎么办27.合同权利转让后,原义务人违约是否对新债权人承担责任28.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29.债务人可以用对抗债权让与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受让人30.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该转移行为是否有效31.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时可否就此;中抵32.合同标的物提存之后风险发生转移33.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4.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要受到合理预见原则的限制35.一方违约时,对方不能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36.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未尽通知义务应负何种责任37.一方违约,相对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章节摘录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条暗含了两层意思:(1)当事人应当受自己所签订合同的约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受合同约束的只能是签订这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非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这就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由一方作为债权人向作为债务人的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常情况下不能要求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这条规定既确认了合同义务的承担者,也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即谁有权起诉谁。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与自己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到底是谁,是否具有合同所需要的相应资质、授权或履约能力等。本案中,原告高某所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盖有公章的一份合同和一份对账函。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记录,被告的确从未刻过内容为“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分公司”的公章,也从未下设过乙分公司,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经授权他人承建上述住宅小区的工程,而且被告否认与原告签订过买卖合同。因此原告提供的合同和对账函不足以证明收受了其货物,并且给付部分货款的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上下属关系,进而也不能证明他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并不是上述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自然也不需为此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原告告错人了。现实生活中,不少当事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十分注意对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但往往忽视了对对方资质的审核,轻易地被对方提供的文件、公章等蒙蔽,误以为对方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和资格,草率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本案中的高某,没有仔细查询对方是否真的与被告存在隶属关系就签订供货协议,致使未能及时收回货款。实践中,目前就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原本是杂牌军,未经某公司的实际授权,也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与履约能力,但谎称是某公司的下属机构,或者干脆声称就是该公司,通过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的陈述或者提供一些虚假的公章、文件等获取对方信任,使对方陷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合同,如本案。2.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仍然以原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3.公司名称已经发生变更,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了变更登记,但仍然以原有的旧名称,甚至使用旧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4.根本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仍然以一家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经营活动。上述几种情形的存在看似小事,但往往为日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一旦诉至法院,很可能会因为所诉主体错误被驳回起诉,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法官提示]建议大家今后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加大对对方的审核力度,可以通过致电总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上网收集相关信息等途径,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确认其确有相应的履约资质和履约能力之后,再与其签订合同,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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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诉你如何防范合同风险》以真实案例为蓝本,以合同纠纷案例为主要内容,共收录案例118篇。由主审法官为读者解析案例背后的法律规定,明确举证责任,告诉您如何避免合同纠纷,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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