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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

杨海坤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杨海坤  

页数:

481  

字数:

466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政府作为国家的核心部分,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然而,每个历史时期的政府却具有明显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回顾20世纪最后20年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文明成果时,我们可以非常自豪地说,法治国家以及法治政府目标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开始大步迈向现代文明国家。经过建国以来长达半个世纪的艰苦摸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终于被郑重地写入现行宪法之中。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对自身也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战略目标,显示了中国在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进步。特别是中共十七大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更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的重要内容。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在确立了正确目标的前提下,我们如何脚踏实地地实现这些目标。研究中国如何走向宪政、走向法治、走向法治政府的具体途径,特别是研究如何在实现宪政背景下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人民利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我国公法学界特别是行政法学界应该自觉地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当前最重要的研究课题。

作者简介

  杨海坤,1944年8月出生,江苏苏州人。196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本科.1980年进入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1985年调入苏州大学法学院仟教,现任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负责人,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书籍目录

绪论 权由民所授权为民所享  一、宪政:民主与法治的结合点和平衡点  二、从具有形式宪法到具备实质宪政  三、实现宪政和法治的基本条件和现实路径  四、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我国宪政建设  五、在实现宪政的背景下建设法治政府  六、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目标模式——综合的、均衡的行政法治模式  七、在宪政目标下实现我国行政法治的主要途径  八、以科学的宪政理论推动行政法治建设第一章 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概说 第一节 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之缘起  一、我国宪政运动和宪政思想产生的“先天不足”  二、当代剧烈社会变革所提出的时代课题  三、行政法学科自身发展的现实呼唤 第二节 行政法理论基础学说概览.  一、国内相关学说之概览  二、域外相关学说之概览 第三节 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之评价  一、已有研究之理论贡献  二、未来讨论之注意事项第二章 政府法治论概说 第一节 政府法治论提出的背景  一、政府法治论创立者的学术背景  二、政府法治论创立者的学术历程 第二节 政府法治论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法治论的立论基础  二、政府法治论的核心思想  三、政府法治论的实证基础 第三节 政府法治论倡导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探讨  一、重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时代背景——迈向以回应真实世界为己任的新行政法  二、政府法治论在构造行政法理论体系中的逻辑铺垫  三、基于行政过程理念的政府法治论——方法论角度重构行政法理论体系  四、政府法治论倡导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本设想 第四节 政府法治论与其他诸说的关系  一、政府法治论与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关系  二、政府法治论与控权论的关系  三、政府法治论与管理论的关系  四、政府法治论与服务论的关系  五、政府法治论与平衡论的关系第三章 政府依法律产生 第一节 政府依法律产生的内涵  一、政府依法律产生的含义  二、政府依法律产生的意蕴 第二节 政府依法律产生的理论演变  一、国外有关政府产生的理论演变  二、中国有关政府产生的理论演变  三、小结 ……第四章 政论由法律控制第五章 政论依法律善治第六章 政论对法律负责第七章 政论与公民关系平等化第八章 政论法治论的实证研究——以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法》为例第九章 政论法治论的实证研究——以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为例第十章 政论法治论的发展趋势余论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1.以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为龙头实现行政法治  行政法治的实现主要依靠两种路径:一种路径是通过立法不断调整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指明正确方向,主要解决行政权力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另一种路径是通过司法不断控制和纠正行政权力不正当的运作,为行政权力不正当行使指明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解决行政权力不正当行使情况下外在司法权力的干预与纠偏问题。实践中这两种路径是并存不悖、缺一不可的,它们共同保证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但是,这两种路径又都有其各自的特点:立法规范行政权力,是基于对行政权力的普遍约束与控制,其重点在于对行政权运行的事先规范和控制;而司法审查行政权力,是基于对行政权力的具体约束与纠正,是以行政权力不正当行使个案为基础的,其重点在于消除违法影响和纠正越权偏颇。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通过司法权力控制行政权力正确行使,更具有实践意义上的法治精神,是对于行政权违法后果的最后救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奇迹是首先制定了一部《行政诉讼法》,尽管用今天的眼光看来,它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但是它恰恰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起了不可磨灭的“火车头”作用。其中原因值得我们总结。因此.笔者坚持认为中国行政法治仍然应当首先重视并完善司法监督下的行政法治,因为这是一条行之有效的经验。近年来,在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的进程中。立法规范行政权力取得长足的进展,国家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步履维艰,甚至裹足不前,以行政诉讼制度为核心的行政救济制度发展已经落后于立法规范行政行为的步伐。导致立法规范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也大打折扣。笔者认为:不应该知难而退,不应该轻言放弃;恰恰相反,正是基于理论和实践的考虑,我们应当继续以发展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为龙头,在实施实质性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全面修改《行政诉讼法》,甚至有必要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扩大和强化司法控制行政不当的广度和强度,推进行政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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