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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权赔偿责任研究

黄芬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黄芬  

页数:

234  

内容概要

本书研究的职务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侵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调整职务侵权赔偿责任的规范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21条与《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在一些方面改变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使得《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第121条的关系成为学术界与司法界争论的焦点,诸如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排斥关系、竞合关系、并合关系等观点相继抛出,这些观点是否揭示出两者关系的实质,需要研究。现阶段我国正在着手制定“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中是否应当规定职务侵权责任?如何处理侵权责任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都是值得探讨的。

作者简介

黄芬,1979年生,湖北鄂州人。2001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得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获得武汉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在《法学》、《河北法学》《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言 一、选题缘起 二、研究的路径 三、研究方法第一章 职务侵权赔偿责任立法模式的考察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 一、侵权法调整模式 (一)德国 (二)苏联(俄罗斯) 二、《国家赔偿法》与侵权法并行调整模式 (一)日本 (二)法国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 (一)英国 (二)美国 第三节 我国立法模式 小结:立法模式差异的分析第二章 《国家赔偿法》与侵权法的关系 第一节 国家赔偿制度概说 一、《国家赔偿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国家赔偿责任理论的发展 (二)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发展 (三)侵权责任法上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空白 二、《国家赔偿法》的属性 (一)各种学说 (二)公私法的划分 (三)对《国家赔偿法》属性争议的见解 三、《国家赔偿法》上的制度 (一)公权力行使致害的侵权赔偿 (二)公共设施致害的侵权赔偿 第二节 侵权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的范式 一、平行区分调整的关系 (一)宏观层面——私法与公法的平行区分调整 (二)微观层面——侵权法对《国家赔偿法》的影响 二、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第三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第l21条的关系 一、我国学者观点的述评 (一)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 (二)排斥关系 (三)并行关系 (四)竞合关系 二、本文的观点 (一)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关于时效的规定 (四)关于诉讼程序 第三章 职务侵权赔偿责任——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第四章 职务侵权赔偿责任与其他救济制度的关系第五章 我国职务侵权责任的建构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国家赔偿法》与侵权法的关系第一节 国家赔偿制度概说一、《国家赔偿法》产生的原因分析《国家赔偿法》作为规定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一般法出现有着深刻的政治、历史及法律上的原因。(一)国家赔偿责任理论的发展在主权免责或主权绝对理论或其理论变体(国王不能为非)的影响下,国家不能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相应的《国家赔偿法》也不会产生。直到主权免责理论遭到普遍攻击和否认,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国家赔偿责任理论得到承认,《国家赔偿法》才能产生。从此角度来说,《国家赔偿法》的出现是与国家赔偿责任(国家有责或无责)制度息息相关的。而国家赔偿责任理论的发展又与法治国家的原则联系在一起。法治国家原则的意义在于国家也应当像所有其他法律主体一样服从法律的统治,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违反法律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国家与其他主体一样是法律的“臣仆”,隶属于法律之下,而不是位于法律之上。法治国家原则,提出了与主权绝对截然对立的立场:在主权绝对的理论下,国家作为主权者,享有制定、修改、废除法律的特权,因而凌驾于法律之上,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故而在绝对主权统治下,产生的是国家无责(赔偿责任)理论;法治国家原则的提出为国家赔偿责任理论扫清了宪法学意义上的障碍。也正是如此,在制定了《国家赔偿法》的国家,一般的都是先在本国《宪法》上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进行了“理论”上的准备。如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宪法》第17条规定,“任何人,因公务员之侵权行为受有损害时,得依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请求赔偿。”我国1982年《宪法》第41条也规定:“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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