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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共权力论

赵俊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赵俊  

页数:

230  

前言

  “政府的力量是保障自由不可缺少的东西。”①当今社会,政府行政体系是市场体系之外控制社会、影响社会的最大力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公共行政在创造和提升国家竞争优势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民主的、负责的、有能力的、高效率的、透明的政府行政体系,对保障公众自由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的终极目标是“殚精竭虑谋求公众幸福”,而政府实现其目标的基本法律手段是拥有合法高效的公共权力。  政府公共权力作为政府行政的法律前提,是政府控制和管理社会的基本手段。它在整个政府行政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是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直接来源,也是实现政府职能的基本前提。  作为政府公共权力的一种特殊类型,政府环境公共权力是政府进行环境决策、执行环境法律、管理环境公共事务的专门权力,它也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权力。环境公共权力成为一项专门的政府权力与环境问题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前工业社会,人类的生产能力较低,尽管也存在一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但这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影响较为有限,其影响程度没有超出生态环境的承载阈限。所以,前工业社会的政府虽拥有一些偶发性环境管理职能,但这种职能往往与政府的其他职能混同在一起,不具有独立性。是故,前工业社会中,环境公共权力没有成为政府行政权力的一项专门权力,也不存在从事政府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

内容概要

  《环境公共权力论》讲述了:环境公益是维持人类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对社会而言,经济发展为人类生存提供了可利用的物质产品,是人类获得自由的物质基础,也是消除贫困,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所以说经济利益也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环境公益和经济利益作为人类的正当利益,在一定时期,可能由于顺序的先后问题,产生一些冲突,但这种冲突是同质同源的,而非对抗性冲突,只要适当处理,都会有效推进人类福利。然而,在实践层面上,认识能力的局限所造成的不合理制度安排,致使环境公益和经济利益间的矛盾冲突不断,甚至有时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这种紧张局面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政府环境公共权力与其他政府公共权力之间的矛盾冲突。妥善解决这类冲突,对整个政府体制的运行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无疑是有益的。另外,由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处理环境公益和私人利益间的矛盾也成了政府环境公共权力不可回避的问题。《环境公共权力论》对政府环境公权力的论述,主要着眼于这两种矛盾展开,以利益分析的方法,结合环境实际,论证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存在的必然性、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有限性等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环境公共权力导论第一节 环境问题与政府职能第二节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第二章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第一节 权力的合法性理论第二节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评价第三节 分配正义与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合法性第四节 中国环境公共权力的价值确认第三章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合理性第一节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合理性导论第二节 自由、发展和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第三节 地方环境公共权力的合理性第四节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间的冲突问题第四章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有限性第一节 有限政府的一般原理第二节 环境公共权力的有限性第三节 环境公共权力失灵的制度补救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环境公共权力导论  第一节 环境问题与政府职能  一、环境问题是一个现代社会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基本内涵和类型  环境问题是超越体制贯穿人类历史的社会问题。“环境问题以自然、人口(在规模和城市等方面的地理配置)、生产力(特别是在人类安全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准和技术体系)为基本条件。它是伴随着人类的经济活动特别是企业活动,由于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的形态、质量的变化而造成的社会损失。”这个概念包括对人类的健康损害及对生活环境的侵害两个方面。  以表现方式为标准,可以将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生产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的现象”。生态破坏“是指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日本学者宫本宪一以环境问题对人类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为标准将环境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类的广义的健康(公共卫生)直接相关的公害,另一类是使环境质量或舒适性恶化的问题(环境舒适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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