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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沉思录

刘俊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刘俊  

前言

将自己发表过的论文汇编成册,一开始给我讲这件事时尚觉必要,因为那都是已经公开发表过的东西。但细想起来,还越来越觉得有些意思:它从一个比较特殊的角度勾勒了一个人从幼稚到逐渐成熟的学术轨迹,真实地记录了个人学术观点的发展与演变,比较客观地反映个人的学术思想,透视出了个人的研究风格与特征,同时也能够帮助自己发现研究中的不足——尽管多少已经有些“亡羊补牢”。我很庆幸,本科四年级时就跟着赵勇山老师编写《中国房地产政策法律指南》,[2]使我从此对土地法与房地产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同样庆幸,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初,我被计划指定从事在当时看来还不太乐意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与研究。[3]这两个学科,在当时看来是绝对的“冷门”,但也正是由于这两个学科不同理念的交融,形成了后来我研究中相得益彰的效果,特别是社会保障法的独特的法律理念,引导我更多地从土地资源的社会保障功能角度去分析土地财产权法律制度。发现与解决问题,始终是推动理论研究和创新的动力。近30年的学术研究,使我深刻地认识到熟悉社会现实状况的重要意义。只有与自己研究领域负责法律制度实施的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融为一体,才能使我们发现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新的问题;也只有十分了解该项法律制度运行的全部过程。

内容概要

本学科现有专职教师(不含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人员)76名,其中教授16名。副教授28名。拥有1个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7个校级科研机构,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门重庆市精品课程。本学科长期专注于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房地产法、金融法、医事法等8大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先后组织出版了《中国不动产法研究》、《家事法研究》2份学术刊物以及“民商法学博士文库”、“西南知识产权博士文库”2个博士文库。为了弘扬民商法精神,本学科在继续组织出版原有出版物系列的基础上,又推出了这套“西南民商学人文库”、“西南民商法学阶梯”、《民法哲学研究》、《西政民商教授讲演录》等四个学术系列。其中“西南民商学人文库”收录了本学科16名教授和部分副教授的前沿性研究成果,既是对我校民商法学科近几年学术成就的一次集中展示,也是与其他学校同行专家进行切磋和交流的良好平台,相信会对我国民商法学的研究事业和本学科的进步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作者简介

刘俊,四川阆中市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决策咨询专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中共重庆市委农业政策咨询专家、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法律顾问等职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上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法学、房地产法学、自然资源法学。
刘俊教授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并留校任教自今,先后给法学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系统讲授劳动法学、房地产法学等课程。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和论证。主持或主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有:重大项目(A级)《改革成果的公平分享研究》(子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主持),一般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主持),一般项目《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主研)。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法规《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条例》、《重庆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重庆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等三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十余项,负责中加合作政策选择项目二项。
已公开发表研究成果近100万字。其中,《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土地所有权国家独占研究》为专著,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担任司法部高等院校法学教材《劳动法学》副主编,合作出版著述十余部。已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其中《中国法学》、《现代法学》、《中国土地科学》、《中国劳动》等中文核心期刊和《法制日报》、《社会科学报》、《21世纪经济报道》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划拨土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论土地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论土地征用权的公共性目的》、《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实践途径》等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

书籍目录

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实践途径论土地征用权的公共性目的论土地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立法的修改意见关于土地法学的几个问题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必须走国有化道路划拨土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房地产合作开发几个基本法律问题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大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及展望创新农地流转制度怎样才能真正建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汶川地震居民房地产法律问题研究《劳动合同法》应当结束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现实困惑国外劳动合同立法的经验与借鉴加拿大工伤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需要新的理念与观念流质约款的再生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兼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缺失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论纲

章节摘录

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实践途径以有计划商品经济为目标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规定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作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实践,1987年全国各地就开始实行了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人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制度。1988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又将各地的城镇土地使用费统一改为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一些城市和地区还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尝试了更为彻底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总的来看,无论是试点城市还是国家的总体决策方案,都采取了“两条腿”并存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改革方案:一是对新开发的国有土地和政府实际控制占有权的国有土地,采用出让和转让使用权的方式;二是对国家已经依法确认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实行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方式。但这种改革实施方案,并非达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目标的最佳途径。选择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践方案,必须同整个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相一致,即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适应。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应当确立等价有偿、公平竞争的原则和由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的原则。与此相适应,实践我国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通过立法这种宏观间接控制手段,理顺不合理的土地使用关系,消除因地理位置和环境差异给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经济效益方面形成的差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造就一个平等、有偿和公平竞争的土地使用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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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沉思录》是西南民商学人文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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