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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性与逻辑之展开

孙鹏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孙鹏  

Tag标签:

无  

前言

有机会将研习民法十余年来发表的论文结集出版,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情,尽管对我而言,目前还远未到进行学术总结的时候。1989年8月,我收到了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所有前来祝贺的亲友,都为我描绘了未来作为一名法官或律师的灿烂前程。也许,这就是国人对法律职业的普遍理解。然而,我却不经意地表示将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这一“轻率”的表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今日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坦率地说,在本科阶段,对法律或者说法学,我基本上没找到什么感觉,以至于大三上学期完成主要部门法的学习后,还不太清楚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私下里以为法院的民庭适用民法,经济庭适用经济法(法院的经济庭现已整合到民庭之中)。但紧接着在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实习时,却发现无论民庭或经济庭,实际上都以民法为裁判依据,而我却很难从容地将民法原理运用于待裁判案件之中,于是产生了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强烈的渴望,并随后报考了本校民商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三年的硕士研究生生活,使我对民法的功能、理念、制度、规则、概念有了更为完整的认识和理解,民法的体系和结构在我的脑海中初步形成。伴随着这一进程,我真切地体会到,民法是那样出色地反映了市民生活的条件,堪称人民自由的圣经和人文主义的经典,作为人间全部真理之所在,其积淀了法治社会的共同经验,并构成了推动法治文明和进步的支点。感受了民法慈母的关怀,沐浴了民法温暖的阳光,渐渐地,我对民法产生了热切爱恋和心心相印的情感,自然地,民法成为了我生计之寄托,也成为了我一生的信仰。我后来的经历很简单:1996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并留校任教,2004年获民法博士学位后赴日本广岛修道大学研修1年,2006年晋升教授。

内容概要

就民法本身的方法论而言,从上世纪90年代起,“超越概念法学”甚至“告别概念法学”的声音就一直不绝于耳。从法律形式理性的流变来看,概念法学与分析法学在基本含义上颇多重合,是分析法学思想登峰造极之产物。诚然,我们不能如同概念法学的极力鼓吹者那样,只讲合法性(妥当性),不讲合理性(正当性);只要绝对忠诚于法律,不要法官的内心信念;只要法的逻辑把握,不要法的价值判断;只要为了法而研究法,不能以任何其他目的研究法。我们绝对不能陷入成文法完美无缺的热情和对法律逻辑的无限膜拜中而不能自拔。但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逾越概念法学的发展阶段,彻底摒弃分析法学方法,而直接运用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等作为民法方法论。因为,成熟法律都包括价值(自由、平等、安全、正义、效率、秩序)、事实(法律本土资源、法的实效)和逻辑(概念、规范、原则、结构、体系)三个要素,而概念法学或分析法学在法律逻辑的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与西方国家分析法学已经成为一个宏大的体系相反,我国分析法学尚未萌芽,民法田园杂草丛生,以致概念混沌、渊源零散、规则冲突俯拾即是,民法研究论据游离于论点,内容上前后矛盾甚至“精神分裂”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我国,“超越概念法学”未必有可供超越的对象,“别分析法学”亦可能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抑或对法律的玩世不恭。因此,我虽不崇拜逻辑但始终高度地重视逻辑。我甚至认为,在价值(例如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因多元性而难以选择的时候,在事实(如法的实效)难以准确判断的时候,也许我们唯一能够做好的,是彻底理顺法的逻辑。

作者简介

孙鹏,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兼任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专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重庆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获第九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二等奖,并被遴选为重庆市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主要著作有:《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担保物权法原理》(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担保法律制度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l998年版)、《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l997年版)《民法》(副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

书籍目录

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论略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民法法典化探究民法上的信赖保护制度及其法的构成——以归责要件为中心民法动机错误论考——从类型论到要件论之嬗变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新构造——评加藤雅信教授“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物权行为理论与不当得利物权公示二元主义立法论不动产二重买卖研究——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制度设计之比较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之责任——兼析债权人担保维持义务之确立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流质条款效力论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制模式担保物权的侵害及其救济——以担保物侵害为中心契约法的现代发展——走向21世纪的中国合同法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生命的价值”——日本死亡损害赔偿的判例与学说“同命”真该“同价”?——对死亡损害赔偿的民法思考

章节摘录

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论略一、交易安全的概念界定和价值分析(一)交易安全的概念对交易安全的概念,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认为交易安全为与财产静态安全相对应的动态安全,此亦通说;第二,认为交易安全为法律对交易的指引和预测安全,即法应完备缜密、稳定且法律变动之效力不溯及既往;第三,认为交易安全泛指一切与交易有关的安全,包括交易形式安全,交易履行安全以及交易人在交易中本身生命财产的安全;笔者认为,以上诸概念皆有失妥帖,科学的交易安全概念,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建立和理解:1.交易安全为交易行为本身之安全对于此处之“交易”应作较广义的理解,它泛指一切移转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的双方有偿法律行为。从其发生过程来看,交易既指交易成立行为,又指交易的持续和履行行为;从其移转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性质和目的上看,既包括物权行为,又包括债权行为;从其行为方式上看,交易体现为买卖、租赁、承揽等多种形态。但单方无偿行为如继承、赠与则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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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性与逻辑之展开》是西南民商学人文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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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学校最喜欢听孙鹏老师的课了。他的民法课,我们需要五六点起床占位哦。


我导师地…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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