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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德】萨维尼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德】萨维尼  

页数:

81  

译者:

郑永流  

Tag标签:

无  

前言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内容概要

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译者:郑永流 编者:(德国)艾里克·沃尔夫

书籍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翻译凡例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 编者前言 Ⅰ.1 实证法的产生 Ⅰ.2 制定法与法经(Rechtsbucher) Ⅱ 法学中的历史学派 Ⅲ 罗马法的教育价值后记萨维尼的主要著作萨维尼研究文献 不历史法学派形象的变迁——1967年1月19日在卡尔斯鲁厄法学研究会上的报告译后记:周氏兄弟还是林纾严复?

章节摘录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Ⅰ.2制定法与法经(Rechtsbucher)真实的立法对民法的影响在具体部分并不少见,但这一影响的原因却甚是不同。首先,既存法律的改变可能同样是立法者有意为之,因为更高的政治目的要求这样做。在今天,当非法律者们在谈论新的立法的需要时,通常不过是指规定土地主的各种权利,这是其中最重要的例子之一。罗马法的历史也提供了这种情况的许多例子,少量来自自由共和时期,即奥古斯特治下的帕比安的尤利法甚为重要,而自基督教的诸帝以来,这种例子大量出现。这类制定法容易变成对法的徒劳无益的损害,且正好有必要极为节制这类制定法,这之于那种就教于历史的人,是再明白不过的了。法的技术性一面,在制定法中仅仅对于形式,对于与整个其余法律的关联是必需的,较之通常所想到的,这种关联使立法的技术方面更加困难。立法对于民法的第二个方面的影响概无可担忧之处,即单个的法律规范可能是有疑问的,或者据其本性,它们可能具有含糊的、不确定的范围,例如取得所有的时效,相反,司法要求有非常清晰的界限。然而,在此,可能出现一种立法,这种立法有助于习惯,这种立法消除那种疑虑和种种不确定性,因而展现且完全维护真正的法,即民众自身的意志。罗马的典章为了这个目的建立了一个适宜的机构,这一机构于各君主制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存在。但是,当我们谈论例如在今天需要一般的法典之时,完全不考虑这些片面的影响。在此相反,更多地考虑到以下的问题。国家应当考察其共同的法律储备,且使其变成书面的东西,以便这些典籍现在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然而,所有其他的东西,即直到今天有效的,不再有效。首先可以问,之于这一法典,内容应从何而来。根据上文所介绍的观点,应更加强调,不考虑既存的法,普适性的理性法应当决定其内容。

后记

历史法学派虽产自约200年前的异邦,却早已成为中国法律学人理解法律的前见之一。惜这一前见多源于教科书和文章的一般介绍,少有历史法学派的经典可供研读。然而,也许把胡果的《当代罗马法制度》,萨维尼的《占有权》、《法律方法论》、《论当代立法和法学的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当代罗马法体系》,普赫塔的《习惯法》等统统译成中文,可能反倒没有那么多人乐于谈论历史法学派。依中国人喜“大道至简”的思维传统,前弗莱堡大学著名法史学家艾里克·沃尔夫(EkWolf,1902—1977)的这一选编工作,可能还对中国读者的口味。但尚不能大呼过瘾,因为沃尔夫还是在让萨维尼自己说“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并未弄出一本萨氏《论语》,萨维尼的德语虽雅,不少人读起来仍会觉得不那么畅快。


编辑推荐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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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纸张质量不错,但装订的粘胶有问题,已经有散页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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