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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丛

赵秉志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赵秉志 编  

页数:

527  

内容概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成立四周年来,《刑法论丛》的出版逐渐规范化、定期化,并已在刑法理论界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刑法论丛》第19卷共载文18篇,内容涵盖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 本卷特设。犯罪构成理论专栏”,收录了6篇相关文章。其中,高铭喧教授在其“对主张以三阶层独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一文中指出,不应漠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所具有的现实合理性,部分学者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指责带有很大的曲解成分。马克昌教授的“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文分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犯罪论体系再到现代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指出这些犯罪论体系虽然各有优点,但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赵秉志、王志样的“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与未来走向”一文就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进行了专门探讨,指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应当以中国现有的通行犯罪构成理论为主导,适当吸取其他犯罪成立理论模式的合理因素。莫洪宪、彭文华的“德、日犯罪论体系之利弊分析”一文从方法论、认识论和模式论等角度对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利弊进行了有价值的分析。 此外,本卷收录了下面一些优秀成果: 马荣春、周建达的“为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测法学地位辨正一一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檀”一文主张,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刑法学地位应被定位在刑法学的基础范畴。 阎二鹏的“共独本质论:基于‘个人责任’的反思性检讨”一文从个人责任的角度,提出共犯本质应当坚持行为共同说。 詹姆斯·杰克布斯、塔玛拉·克莱皮特的“犯罪记录范围、用途和可获得性的扩张”一文分析了美国犯罪记录的来源、范围扩张、联邦犯罪记录数据库激增和获取犯罪记录渠道多元化等方面的问题,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单勇的“论犯罪学的研究模式”一文在分析我国犯罪学研究“现象一原因—对策”传统模式和“关系犯罪学”新兴模式的基础上,主张在基础理论研究层面和犯罪治理实践层面对两者进行科学整合。

书籍目录

[犯罪构成理论专栏] 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与未来走向 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展望 犯罪论体系之演变 德、日犯罪论体系之利弊分析[中国刑法] 为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刑法学地位辨正——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共犯本质论:基于“个人责任”的反思性检讨 不作为共犯与犯罪阻止义务 劳动刑法:学术视域与核心命题 中国现行刑罚体系的理论反思 贪赃型渎职罪罪数问题研究[外国刑法] 犯罪记录范围、用途和可获得性的扩张 塔玛拉·克菜皮特著徐翠翠岳蓓玲译 关于德国刑法中故意的论争[比较刑法] 信赖原则研究[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新进展 国际刑事司法正在回归:德国新国际刑法典 弗洛里安·耶斯贝格尔著赵秉志 范红旗译[犯罪学与刑事政策] 论犯罪学的研究模式

章节摘录

其次,对罪犯权利的限制存在较大问题。刑法典第39条第l款规定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义务,第2款规定了其权利。关于义务的规定,其实是对犯罪人合法权利的限制。这些限制并非都是合适的,存在如下不足之处:(1)对罪犯应该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与罪犯息息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数量众多,涉及生产、生活的很多方面,如交通运输、工商税收、治安管理等。按照刑法典第3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罪犯若是违反了某种法律、行政法规,也就违背了其义务。其实,从该规定来看,刑法禁止的是罪犯不服从监督的行为,因而应将法律、行政法规限于监督未被监禁的罪犯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治安管理法),以及某些法律、行政法规中的重要规定。(2)对罪犯之政治权利的限制,缺乏合理的根据。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若没有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从理论上讲不需要任何机关的批准就可以行使某些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又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同样不需要批准,就可行使上述政治自由权利。虽然可以推断出,如此规定是防止管制犯滥用权利,在刑罚执行期间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这样的规定对仅被判处管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却是不公平的。(3)犯罪人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在范围上其实能够包括后面的两种情形,即会客、离开居住地,将后面两种情况单独规定出来完全多余,毫无必要,倒不如规定于第3项中。另外,需要报告哪些活动情况,法条也没有明示,而公安机关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被判管制的罪犯不打招呼就离开了居住地,执行机关也找不到他。(4)虽然刑法典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却付之阙如。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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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丛(2009年)(第3卷)(总第19卷)》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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