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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学导论

王利明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2-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利明  

页数:

661  

Tag标签:

无  

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现代化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应当说,经过30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基本结束了当初“无法可依”的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可以说,我们在立法方面用短短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才经历的道路。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和立法工作的稳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事业的最后完成也指日可待。 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之后,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两大重要任务:一是如何使“纸面上的法律”(law in paper)变为“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法律的实际效果。这两个问题都离不开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一方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可以说是一个核心环节,这正如法谚所云,“法律不重诵读,而重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只有完成解释活动,才能将抽象的、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千差万别的个案之中。法律解释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桥梁,无解释则必将使法律规范沦为具文,最终将无法形成预期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尤其是在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出日趋复杂的格局,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频繁和尖锐。但是,立法者显然无法对所有的具体法律关系提供一一对应的调整规范。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整功能并不等于要制定出数量庞大、事无巨细的法律。在社会转型时期,一旦出现某种新型纠纷和复杂的社会现象,有人就撰文呼吁制定新法,似乎只有不断立法才能有效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在我国基本民事法律体系尚未建立、重要的部门法律尚不健全的时期,这种思路确有一定合理性。诚然,法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有法可依也并非要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来完成。

内容概要

  我们需要大力加强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以法律解释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就是法律解释学。这门科学早在罗马法时代即已存在。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如今它在西方已经成为一门内容十分丰富的学科。而在我国,这门学科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我们完全可以在充分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国法律解释的现实和需要,总结传统中国法律解释中的经验以及中国几十年丰富的司法解释实践,来构建中国的法律解释学。正如美国比较法学家梅利曼所言,法律植根于文化和历史,是对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制度需求的反映。方法问题同样如此,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法律解释方法。我们需要学习西方观察问题的方法,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照搬他们经由这些方法观察社会现象所获得的结果。另外,即使对于西方观察问题的方法,我们也要进行必要的“创造性转换”。秉持这样的态度,我们才能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解释学。法律解释学的发  展必将有力地促迸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繁荣和发展。

作者简介

王利明,教授,1960年2月生于湖北仙桃。1981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1984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88年晋升为副教授,1992年晋升为教授;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系副主任),2005年5月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为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王利明教授相关作品《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民商法研究》(第一~八辑)《与民法同行》(一、二)《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司法改革研究》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系列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系列

书籍目录

序言导言 法律解释学——学科研究对象、体系与发展第一节 法律解释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第二节 法律解释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第三节 法律解释学的体系与研究方法第四节 我国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发展第一编 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 法律解释方法概述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述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主体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第四节 法律解释的对象第五节 法律解释的方法第六节 法律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七节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第八节 法律解释的结论第二章 法律解释方法及其理论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西方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第二节 我国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第二编 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第三章 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文义解释第三节 体系解释第四节 当然解释第五节 反面解释第六节 目的解释第七节 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第八节 历史解释第九节 社会学解释第十节 合宪性解释第四章 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第一节 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具体化的概述第二节 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第三节 一般条款的解释和具体化第四节 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类型化第五章 法律漏洞的填补第一节 法律漏洞的概念及其认定第二节 法律漏洞填补的基本原理第三节 类推适用第四节 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第五节 基于习惯法的漏洞填补第六节 基于比较法的漏洞填补第七节 基于法律原则的漏洞填补第六章 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及顺序第一节 各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第二节 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第七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的关系 第一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第二节 法律解释与利益衡量参考书目 一、中文书目二、外文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内容的应用性。法理学相对于应用法学而言,其属于理论性的学科。①法理学探讨法的概念、本质、功能等法的一般性问题,具有很强的思辨特征。尤其在我国,法理学主要是探求法律规范制定、运用的一般规律,一般不直接指导法官在实务中对于个案的裁判,所以它的可操作性并不强。而法律解释学与此不同,其具有突出的实用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法律解释学主要是以法律适用中的方法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其目的是解决案件裁判中如何选取、理解法律。法律解释学是研究法律解释的学问,正是因为它具有技术性,因而可以在各个部门法中适用;由于其具有价值中立性,因此可以为具体的部门法所运用。法律解释学是以法律解释的实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它虽然也存在理论思辨的成分,但更多地具有经验(em-pirical)的色彩,主要目的就是指导并规范法官如何从事具体的法律理解以及案件裁判。法律解释学具有应用法学(praktische Rechtswissenschaft)的特点,其实践性的特点十分突出。当然,在充分总结实践中的技术方法后,也需要从哲学理论上研究其本体论问题。第四,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法理学以研究法的一般规律为特点,为所有研习法律的人提供共同的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法律解释学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主要是为案件裁判者裁判具体个案服务的。司法裁判活动通常是逻辑三段论的运用活动,而法律解释作为确定大前提的活动,是裁判活动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当然,学者也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但大多数仅仅是为裁判者提供参考。如果法理学是所有研习法律的人的共通的知识的话,那么,法律解释学就是从事案件裁判的法律人共同运用的知识,是法律人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工具。

后记

早在10年前,本人在哈佛大学撰写《司法改革研究》时,曾计划撰写一本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作,并曾就法律漏洞填补等问题撰写了若干专题。回国之后,我因为参与物权法的起草等工作,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计划就此中断。在物权法的研究工作告一段落之后,我便继续开始了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工作。最初,我准备就法学方法论作全面研究,但在研究过程中,我深感法学方法论内容博大精深,涉及法律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时恐难把握。经反复思考,我决定从法律解释学这一角度作一尝试。几年来,这本著作伴随着我度过了无数个不眠之夜,也是对我心智的又一次磨炼。由于教学、行政事务过多等原因,我只能利用点点滴滴、分分秒秒的空隙时间来从事本书的写作工作。面对书稿,我时常在想,谓我何忧,谓我何求?对该选题重要性的认识,促使我苦心琢磨、耗费精神。书稿完成后,我感到某种精神上的快慰。但在快慰过后,又有不少忧虑。因为本书的写作对我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挑战。此前我主要从事部门法研究,对法学方法论涉猎不多,且对法律解释学研究较浅,这难免使本书存在诸多疏漏和不足之处。为此,我愿意虚心地听取读者的批评和建议,并在今后对该主题作进一步研究,以不断提高本书的质量。

媒体关注与评论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之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德]萨维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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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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