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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协议及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慕亚平 等著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慕亚平 等著  

页数:

308  

字数:

264000  

前言

  一、本项目的执行情况  本项目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CEPA协议及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06SFB2058),于2006年获准立项,批准研究时间为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参与人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论证,现已按照预期计划完成课题任务。作为各个阶段的中期成果的论文已经按照计划完成,其中20余篇已经公开发表;此外还做成两篇中期报告,其中一篇被广东省委政策研究室采用;现作为最终成果的研究报告已经做成,提交专家和相关机构评审结项。  按照项目申请书及合同书的计划,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认真完成了预期的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主要从CEPA实施角度出发,阐述了中国区域一体化发展思路;从内容范围方面主要研究的是CEPA协议及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解析了CEPA协议的内容、性质以及CEPA协议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包括“香港公司”定义问题、CEPA协议中原产地认定标准、服务提供者标准问题、健全CEPA协议下的机构安排问题、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等;还进一步对几个重要领域的CEPA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内容概要

在内容上,研究报告各部分内容联系紧密,逻辑性强;整体内容完整性与创造性并存,理论性与实践性兼顾。项目负责人紧紧围绕CEPA协议及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这一中心,抓住CEPA协议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性矛盾及问题(诸如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服务提供者的条件和标准、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司定义等问题),在充足的理论资料与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提出了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实施CEPA以及其他FFA具体可行的路径和方案。具体阐明了以下主要内容:(1)探讨了CEPA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尤其在我国区域经贸合作战略中的影响及存在的国际法问题;(2)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条约法原则、国家组织法规则等相关领域的内容对CEPA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予以阐述;(3)研讨了CEPA与我国签订的RTA的关系与协调问题和CEPA与泛珠三角经济合作的关系与协调问题;(4)确定了CEPA在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战略中的先导地位,阐述其应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而探讨CEPA是WT0框架下区域经济合作的新模式;(5)总结并分析了CEPA各个不同阶段的不同规定和实施情况,探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内地与港澳的进一步经贸合作;(6)结合国际上典型并具有影响的区域经济合作的成例的研究,探讨了CEPA机构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法律问题,寻求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项目主持人及研究报告撰写人
慕亚平男,河南滑县人,1956年7月出生。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WT0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广东法官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WT0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国际法研究会副

书籍目录

上篇 CEPA的内容、性质及实施情况解析 第一章 CEPA框架内容及实施情况概述 一、CEPA的框架内容及评析 二、CEPA实施情况 三、CEPA仍然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CEPA的法律性质及定位 一、CEPA的法律性质 二、CEPA的法律定性——WT0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 全新模式 第三章 CEPA与WT0的关系 一、WT0为CEPA及区域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CEPA及区域经济合作应当受WT0的约束和调整 第四章 CEPA实施的深化与扩展 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 二、深化粤港澳合作,对CEPA先行先试 三、签署两岸经济合作协议中篇 CEPA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 改进CEPA中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一、CEPA附件2对原产地认定标准的规定 二、CEPA中原产地规则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三、解决认定原产地标准相关问题的建议……下篇 CEPA实施中的几个具体领域的法律问题后记附录:已经完成、发表的项目中期及相关成果目录作者简介

章节摘录

  一、CEPA的框架内容及评析  CEPA作为在WTO基础上的自由贸易协定,在内地与港澳之间已经构建起一种相互合作的自由贸易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贸易便利化三方面,力图达到比在WTO框架下更加优惠、更加紧密的经济交往和合作。从2003年起,三方试图尝试由CEPA作为履行WTO承诺的过渡方式。几年的实践表明,CEPA所建立的在一国范围内、不同单独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区给三方的经济都带来了促进,已不仅仅只是一种应对WTO的工具,反而成为一种增强经济合作和促进政治融合的有效方法,并且为后来能在中国-东盟构建更广泛的自由贸易区提供了一种模式。  此外,为加强粤港之间的经贸合作,香港与广东省政府于2008年5月起在广东省就实施一系列先行先试的服务开放及便利化措施的事宜进行磋商,并获得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将部分措施纳入了安排《补充协议五》的范围之内。这些先行先试的措施有些是纳入《安排》之内的,还有一些是尚未纳入《安排》的。譬如总共25项措施中的17项纳人为《安排》的开放措施,涵盖会计、建筑和相关工程、医疗、人员提供与安排、环境、社会服务、旅游、教育、海运、公路运输及个体工商户等;另外涵盖在旅游、教育、环境、广告及分销服务这几个领域的其他8项措施不包括在《安排》之内。在前不久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的开放措施中共有9项是以广东省为试点的措施,涵盖法律、会展、公用事业、电信、银行、证券、海运及铁路运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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