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教程
2010-7
中国金融出版社
刘定华 编
449
无
本教材采用综合金融法学教材体系,以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按照金融体系的不同门类,介绍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等内容,构筑了较为完整的金融法学体系。本教材注重法学原理与金融实践的结合,法律法规与金融业务的结合,以及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等知识的结合,综合论述了金融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本教材适合高等学校经济类、管理类相关专业及法学专业教学使用,也可供金融、政法系统员工业务培训及自学使用。
刘定华,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近年来,主攻金融法,完成国家和省部级有关金融法方面的课题7项,在知名刊物上发表金融法论文30余篇,出版的金融法方面的著作有《票据法简论》、《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论》、《中国商业银行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第二章 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三章 金融法律关系第四章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第五章 金融法律责任第六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第七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八章 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第九章 货币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信托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期货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第十七章 保险法律制度第十八章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4.金融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金融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一是因为金融法律关系是受金融法的调整而形成的,而金融法则是国家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体现。二是因为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一般都表现了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有的在形成法律关系时表达了主体的意志,有的在法律关系实现时必须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表示。国家意志与金融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的关系是: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否则,就不能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也就是说,国家意志对于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或实现起着主导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也只有通过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当然,金融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仍然要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关系的制约。5.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业务活动是金融法调整的两个主要领域。金融机构作为现实中的人格实体,为维持其存在,也必然会与其他行政、民事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与税务机关发生征纳税关系、与建筑部门发生修建办公楼房的建设工程承包关系等。由于上述关系与融通资金无关,因而不是金融法律关系。只有在金融行政管理活动中和金融业务经营活动领域发生的由金融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才是金融法律关系。二、金融法律关系的种类(一)金融法律关系的一般分类 金融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不同为标准,金融法律关系可分为银行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证券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等;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的组成部分为标准,金融法律关系可分为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关系、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关系、金融市场法律关系等;以金融主体的地位及金融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为标准,金融法律关系可分为金融管理法律关系、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和金融系统内部法律关系,本章仅就此种划分予以阐述。(二)金融管理法律关系金融管理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与金融机构、法人、公民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宏观调控主管部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是金融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依法对金融进行宏观调控;中国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信托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业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是指国家有权对金融机构某一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如审计署及其各地方的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金融法教程(第3版)》是21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金融法子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无
比学校卖的便宜,上课用的教科书
和预想的一样,非常好!
买来上课用的书,对考试有帮助。
上课必备的书,必须要买
上课需要,就是有点贵。
改版了 价格高了好多呀
这是第一次在当当买到次品书,书本身还不错,只是侧边页被粘住了,每页都要小心翼翼的一点点翻开才不至于破坏书籍本身,当当发货的时候为什么不检查一下,还是说看到了书是这样的根本不管
实用性不大,如果不是暨大要求买,都不买
我觉得这个书一般般 不是很有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