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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郭守杰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  

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

郭守杰  

页数:

266  

字数:

110000  

内容概要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2008年CPA考试,编者们特组织一批多年从事CPA考试辅导的优秀教师,精心编写了“轻松过关”系列之三《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精华及历年试题参考答案详解》。 本书包括“答疑精华”和“历年试题参考答案详解”两个部分,供读者阅读学习。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答疑精华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 公司法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证券法 第九章 合同法(总则)  第十章 合同法(分则)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 第十五章 会计法第二部分 历年试题参考答案详解(2000~2007年) 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经济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经济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经济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经济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经济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0~200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经济法》经典试题扫描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答疑精华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1.问:如何理解“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独立法律人格是指经法律认可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法律关系,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分公司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不能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担)。  2.问:个人独资企业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后,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甲个人独资企业和乙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以甲、乙企业的名义),对外以企业的财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企业财产足以承担时,必须以企业财产承担;当企业财产不足时,不足部分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3.问:对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何理解“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答: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企业应当于2006年4月1日前交货,如果设备的质量没有问题,则乙企业应当于4月10日付款。本案中,设备的质量问题不能作为该买卖合同是否生效的条件,因为所附的条件(质量问题)已经涉及买卖合同的内容。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如果甲企业的设备质量有问题,乙企业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但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4.问:如何理解“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答:甲到乙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甲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主法律行为,乙商扬承诺为甲安装,是从法律行为。甲交完钱,乙将空调送到甲的家里,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但从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从法律行为还需要继续履行,乙还需要为甲安装。  5.问:如何理解“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答:甲、乙企业于2008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知道自己对合同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自4月1日起无效。  6.问:代理和委托有何区别?  答:(1)代理关系是三方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2)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即使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关系也仅限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7.问:如何区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通过CPA之日),但所附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8.问:“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为何属于滥用代理权?  答:如果甲受乙的委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同时甲又受丙的委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如果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98万元的买卖合同,则甲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9.问: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实际并未对他人授权,但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被代理人是否“冤枉”?  答: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从“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该代理视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正是被代理人自己的“过失”造成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象”,因此,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冤枉”。在综合题中,如考到表见代理,整个故事将围绕“善意”和“有理由”展开,因为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有理由”是判断被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  10.问:如何理解“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答:(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人民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实已超过法定期间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3)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4)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履行又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的做法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或还款承诺书的,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1.问:当事人甲于2005年9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1年后甲拒绝偿还。乙对甲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答:诉讼时效期间从2006年9月1日起算,但开始的当天不计入(《民法通则》第154条),诉讼时效期间具体为2006年9月2日一2008年9月1日。因此,乙在2008年9月1日起诉尚不为迟。  12.问:如何理解再审程序?  答: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启动的方式:(1)本院院长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当事人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3.问:请问“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有何区别?  答:二审程序(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的程序。二者的主要区别:(1)申请主体不同:上诉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再审程序中,提审的主体可以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自身;(2)申请时间不同: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2年;(3)受理法院不同:二审程序中,受理的法院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再审程序中,可以由本院进行,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14.问:罚款和罚金有何区别?  答:(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15.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二者是否有矛盾?  答:两者并不矛盾,《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法,《合同法》属于特别法。前者针对所有的民事行为,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是基本原则。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到国家利益,就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就属于可撤销合同。至于乘人之危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属于可撤销合同。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某一个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应该根据《合同法》来判断。  16.问:代人保管物品为什么不属于代理?  答: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没有“第三人”出现,除了保管之外,保管人没有权利对物品作其他任何处置,因此,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17.问:一个不满十周岁的儿童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该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一个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在其监护人的许可下,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物权法  1.问:动产和不动产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登记才生效;(2)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3)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地域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问: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法定孳息的确定原则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问:如何理解“公信原则”?  答: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4.问:如何区分“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答: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自主占有,而其他的占有就叫做他主占有,该物是否真正属于自己所有不是区分二者的标准(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同样能够成立自主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5.问:如何理解“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答:(1)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2)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且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6.问:如何理解“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例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所有权转让登记以后,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7.问:如何理解“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之间的关系”?  答: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  8.问:如何理解“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而言,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9.问: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答:(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取得占有的时候,推定为善意,由原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2)只要“受让财产时”善意即可,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4)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0.问: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能否并用?  答: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11.问:如何理解“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答:(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2)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在转让、抵押、继承时,三者作为一个整体一并发生转移。权利人不得保留专有部分所有权而抵押其共有部分,也不得保留成员权而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权。  12.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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