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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02-01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页数:

37  

内容概要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英汉对照)》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88号)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第三章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

章节摘录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进行现场卫生许可考核及量化评分。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评分的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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