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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与行政诉讼救济

张国法 华夏
出版时间:

2011-11  

出版社:

华夏  

作者:

张国法  

页数:

231  

内容概要

《房屋征收补偿与行政诉讼救济》,本书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等内容。

作者简介

  张国法,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行政诉讼律师网》《北京房屋征收补偿律师网》首席专家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会模拟法庭特邀评委。现执业于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410514267。  张国法律师常年面向全国办理涉及房屋拆迁、房屋征收与补偿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张国法律师办理的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有:“郑州咪表行政诉讼案”、“杨某等人诉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滨江新城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行政诉讼案”、“代某某等七人诉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行政诉讼案”、“龙某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土地行政督察行为行政诉讼案”、“秦某某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黄帝故里百家姓广场改扩建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民事赔偿案”等等。  张国法律师在《中国律师》、《公民与法》杂志和中国律师论坛、北京律师论坛等发表关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论文五十余篇。出版法律专著《国法说法》。

书籍目录

前言
本书引用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全称简称对照表
第一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篇 相关司法救济(行政诉讼)原理在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中的运用
第六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原理及其在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中的运用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第四节 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主体资格原理及其在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中的运用
第一节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
第二节 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原告主体资格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
第四节 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被告的主体资格
……
第三篇 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行政诉讼)相关依据选编

章节摘录

  (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当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以及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有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民事赔偿责任如因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而需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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