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郊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法规及办法汇编
2012-1
北京市水利工程协会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12-05出版)
北京市水利工程协会
北京市郊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法规及办法汇编,ISBN:9787508496382,作者:雷魁主编
前言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综合管理 国务院批准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三、前期工作和计划管理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前报请市政府同意项目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招标投标 (一)部委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水利行业招标投标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三)北京市法规、规章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依法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 …… 五、工程监理 六、质量管理 七、安全管理 八、资格资质 九、水保及环保 十、拆迁管理 十一、造价管理 十二、财务管理 十三、档案管理 十四、审计稽察 十五、世行项目管理
版权页: 插图: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北京市郊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法规及办法汇编》是为规范北京市郊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完善郊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体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使北京市郊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在现行有关法规和办法基础上,针对郊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而编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