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规则
2007-6
中国社会出版社
希·布查尔特·艾德勒
286
221000
金锦萍
无
本书从慈善组织的界定、慈善的税收激励机制、慈善组织的分类管理、慈善组织的运行,以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等方面对美国慈善法律制度作了全面的介绍。附录中所附的相关税务表格,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慈善实践资料,极大地便利了读者对本书的理解。读完《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一书,我甚为作者朴实的语言所吸引,并由此联想到我国慈善法律制度的创设。 第一,美国慈善领域没有统一的法典,这与美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美国的慈善事业主要依靠税法规范,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501(c)(3)条款,划定了慈善机构的范围;甚至“慈善”、“慈善组织”这样的基本概念,也主要是在税收法律中得到确认。作为普通公民,甚至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社会愿意捐钱、政府愿意减免税的事情就是慈善。发展慈善事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公民“四轮驱动”这辆“跑车”,政府从什么角度切入慈善领域?撬动慈善的“支点”在哪里?美国政府以税收为“支点”、以经济为杠杆,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用税收这支“看不见的手”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表面上看,是公民社会在红红火火地活动;深层次看,政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美国联邦税务局访问,初步了解了他们的运行机理,政府通过税收这个指挥棒,引导着慈善机构的活动、慈善资源的配置、志愿者队伍的壮大、政府与慈善组织“事业伙伴”关系的发展。这些方面为我们认识慈善事业提供了借鉴。 第二,美国慈善税收激励机制较为完善,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捐赠人分别规定了充分的税收利益。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501(c)(3)条款下的慈善机构可以“免缴联邦和州所得税,但仍必须缴纳与慈善目的无关的贸易和商业收入所得税”;“慈善机构用于非营利目的的财产”,根据各州的不同规定“免缴财产税”等税收。美国慈善法律制度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税收法规大力鼓励个人和组织向慈善组织捐赠财物,将这种慈善事业的税收减免看成是“政府与捐赠者为公益进行的合作投资”,政府在这个合作过程中“发挥着筛选的功能,指导慈善捐赠给那些有资质的慈善组织”。从本书的介绍中可见,美国慈善税收激励机制非常详尽,比如根据捐赠的财物性质不同、捐赠形式不同或者使用方式不同,设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比例;对超过减税捐赠额的捐赠部分可以在以后的会计年度中顺延抵扣,最长可延至5年。事实上,减免税只是激励慈善捐赠的动力之一,政府减免的税金也只是拿出“四两”拨出来“千金”,可贵的是政府把“四两”理解为政府与捐赠者为公益进行的合作投资,共同构建“社会资本”。 第三,美国在慈善税收法律制度中贯彻了“分类管理”的原则。税法规定,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承担的法定义务和享有的法定权利并不一样。美国联邦税法将慈善机构分为两类,即公共慈善机构和私人基金会。总的规范目标是对私人基金会的运作,设定了比公共慈善组织更多的义务,私人基金会还受到更多的监督和制约。这样的立法设计考虑到了慈善组织可能受到私人力量的干预。私人基金会受到私人因素影响较大,为避免这类慈善组织受控于个人而影响到慈善活动的开展,法律设置了禁止“假公济私交易”、设置“强制性支出”和“商业股份”限额等方面的强制性义务,尽可能避免私人基金会受到个人的影响,实现慈善事业的顺利开展。我们要实现慈善组织规范管理和税收制度的衔接,必须对慈善组织在税收上分类。分类管理应当以慈善组织能够真正实现慈善目的为目标,用制度性方式遏制个人的私利因素对慈善活动的不良影响,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四,在慈善组织运行方面,美国法律并不禁止慈善组织进行商业活动,甚至没有限制慈善组织开展商业活动的范围。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受到的唯一限制就是这些与慈善目的不相关的商业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做到这一点,前提是法规完备、诚信体系健全和政府管理水平较高。另外,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属于州法律问题。由于美国各州关于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规定的差异性,本书以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为例,介绍了慈善组织董事会的选举、职责,尤其是董事对慈善组织的忠实保护义务。这些关于慈善组织具体运行的规定保证了慈善组织能够按照合理的方式开展活动,保证慈善组织的决策人员能够真正地以慈善为宗旨,实现慈善组织的良性运转。 第五,作者详细介绍了美国慈善机构公信力的建设问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需要慈善组织本身的自觉自愿,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最重要的是从慈善组织建立到解体的整个过程中,在制度上设置科学合理的规定,监督并帮助慈善组织建立公信力。这些方式包括慈善组织组建时递交的免税申请,每年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交的报告,慈善机构停止运作直至解体后财产的处理。作者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指出,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建立不仅是一种社会呼吁,更应当体现在法律制度中,用制度规范行为是最优化的选择。这些,对于我国目前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建设,是一个很好的启发。 我国的现代慈善事业正在蓬勃兴起,慈善立法也已经提上日程。艾德勒女士的这本书,对我们开阔眼界,大有裨益。艾德勒女士长期参与慈善事业,对美国慈善法律制度有着深入透彻的了解。作为老朋友,她自愿将《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一书(2007年第二版)的翻译出版权授予我们,作为献给北京慈善立法国际研讨会的礼物,我们对此深表感谢!同时,感谢北京大学金锦萍博士、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朱卫国先生、北京大学周虹博士的辛勤翻译;感谢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资助;感谢为出版此书做出贡献的同仁们。
第一章 慈善组织的界定 免税目的 慈善目的 教育目的 科学目的 组织检验标准 运营检验标准 利益分配禁止 竞选活动禁止 实质性游说活动禁止第二章 慈善地位的经济利益 慈善组织税收优惠 捐赠者的税收优惠 个人捐赠者 法人捐赠者第三章 公共慈善机构 公共慈善机构的类型 法定的公共慈善机构 依赖捐赠的公共慈善机构 有免税活动收入的公共慈善机构 能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 支持型公共慈善机构 捐赠人专项基金 公共慈善机构与超额利益第四章 私立基金会 利益冲突人 自我交易 法定支出 超额持股 高风险投资 纳税支出 净投资收益消费税第五章 倡导、游说及与选举有关的活动 游说 公共慈善机构 依据支出标准,什么行为构成游说 直接立法游说 间接游说活动 游说支出限制 依据支出标准,什么行为不属于游说 其他特别规则 私立基金会及倡导行为 从事选举活动第六章 美国的慈善机构及其海外慈善活动 “朋友”型组织 与公共慈善机构性质相仿的认定第七章 慈善组织的无关宗旨商业活动第八章 慈善组织的自我治理第九章 问责制附录译后记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