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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编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0-01出版)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编  

页数:

586  

Tag标签:

无  

前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决策。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国的民政工作与社会工作关系紧密。不论是从服务理念、社会功能,还是从工作领域、服务对象等方面看,都是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著名社会学家雷洁琼曾精辟地指出:“民政工作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多年来,民政部门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制度建设和社会工作实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奠定了基础。同时,发展社会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也是新形势下转变民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民政服务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保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迫切需要在民政系统发展社会工作,加快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当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还是一个新的课题。民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员工都需要深入学习中央关于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也需要认真学习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和方法,借鉴国外及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掌握中国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情况,提高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为此,民政部社会工作司组织编辑了这套《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丛书》,希望能够对民政系统乃至全社会了解中央文件精神、学习专业社会工作有所裨益,能够对民政系统乃至全国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内容概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决策。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国的民政工作与社会工作关系紧密。不论是从服务理念、社会功能,还是从工作领域、服务对象等方面看,都是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著名社会学家雷洁琼曾精辟地指出:“民政工作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多年来,民政部门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制度建设和社会工作实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奠定了基础。同时,发展社会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也是新形势下转变民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民政服务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保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迫切需要在民政系统发展社会工作,加快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当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还是一个新的课题。民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员工都需要深入学习中央关于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也需要认真学习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和方法,借鉴国外及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掌握中国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情况,提高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为此,民政部社会工作司组织编辑了这套《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丛书》,希望能够对民政系统乃至全社会了解中央文件精神、学习专业社会工作有所裨益,能够对民政系统乃至全国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书籍目录

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办函[2008]26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23号)第一部分 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要求第二部分 社会福利法规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lO年)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外经贸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政部关于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等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部分 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法规与政策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部分 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_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部分 社区建设与管理法规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第七部分 社会组织法规与政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部分 劳动就业及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部分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第十部分 其他相关法规与政策

章节摘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第九条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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