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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

翟继光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8-1  

出版社:

中国法制  

作者:

翟继光  

页数:

375  

内容概要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理解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者编写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一书。本书将详细阐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最新规定以及如何在实务操作中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同时本书还对新税法和新条例实施以后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指导性的建议并给出了若干经典筹划案例。   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要开始施行,但是我国的企业所得税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却数量众多,令普通纳税人眼花缭乱。本书将帮助您了解新税法和新条例的最新规定,如何在实务操作中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并且对新税法实施以后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给出了指导性的建议和经典的筹划案例。

作者简介

翟继光,哲学学士(北京大学,2001)、法学博士(北京大学,2006),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师。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特邀评论员。
  在《当代法学》、《法学杂志》、《中国税务》、《涉外税务》、《法制日报》、《经济日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其中,3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3篇论文被《经济研究参考》全文转载,1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转载。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10余项。参与多部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个人专著5部,合著2部,主编、副主编3部,译著2部,参著10余部著作。
  主要作品:《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案例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税务律师实务》(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企业纳税筹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企业所得税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与税率  一、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应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与企业收入总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二、企业的收入总额  三、不征税收入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一、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税前扣除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三、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第三节 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四、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六、转让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节 境外亏损处理与亏损弥补  一、境外机构亏损的税务处理  二、亏损弥补 第五节 其他制度  一、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办法的权力  三、税法效力优先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一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第二节 外国税收抵免  一、外国税收直接抵免  二、外国税收间接抵免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一节 直接税收优惠  一、产业和项目税收优惠  二、免税收入  三、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低税率优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优惠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税额抵扣税收优惠 第二节 间接税收优惠  一、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二、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三、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第三节 其他规定  一、税收优惠的适用  二、国务院解释税收优惠的权力  三、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力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节 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一、非居民纳税人的一般扣缴义务人  二、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追缴税款与税款入库  一、补缴税款与追缴税款  二、扣缴税款入库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节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一、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原则  二、预约定价安排  三、关联企业资料提供义务  四、税务机关的核定权 第二节 受控外国公司与资本弱化  一、受控外国公司税制  二、资本弱化税制 第三节 一般反避税条款与补征利息  一、一般反避税条款  二、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一、征收管理的一般规定  二、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三、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四、企业之间合并纳税 第二节 纳税年度与纳税方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法  三、年度中间结业的纳税方法  四、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货币单位第八章 附则 第一节 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过渡期 第二节 其他规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效力  二、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  三、新法的实施日期与旧法的废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章节摘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法律条文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了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该条第(一)项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能扣除。由于企业和股东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主体,企业应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企业承担纳税义务以后的收入才能成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同样,当股东从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时,仍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股息、红利与利息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利息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费用,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而股息、红利则是企业支付给股东的投资报酬,必须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后才能进行。作出这一规定也是为了防止企业以支付股息、红利为名规避企业所得税,试想,如果股息、红利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还有几个企业会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多数股东都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将利润全部作为股息、红利予以分配,这显然是国家所不愿意看到的。该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能扣除。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规定的“税金”可以扣除给纳税人带来的误解,本项规定强调了,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款都是可以扣除的。从理论上讲,这一规定是多余的。因为,企业所得税税款必须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前提,在尚未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可能产生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即使纳税人想扣除,实际上也无法扣除。从立法技术来看,强调一下也是可以的。如果不将企业所得税税款排除,还是会有一些纳税人拿《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规定的“税金”做文章,这里的“税金”可没说将企业所得税税金排除在外,为什么就不能扣除企业所得税税金呢?虽然在技术上,纳税人不可能将本期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金排除,但仍有可能将以前欠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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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更侧重于条文的解释,实例少了点


对于了解新税法和新条例的内容很有帮助,主要是还有很多实务性的操作指南和筹划指南,尤其是一些纳税筹划的小案例比较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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