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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务指南

In WEnt德国国际继续教育与发展协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国家法官学院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In WEnt德国国际继续教育与发展协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国家法官学院 编  

页数:

435  

Tag标签:

无  

前言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虽然历史不长,但起点比较高,发展比较快,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法治化的进程。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的逐步完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遇到的难点和困惑越来越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努力在阐释着法律,回应着行政诉讼中的问题,但是许多问题单靠司法解释是难以解决的。法律的价值在于实践,司法实践不仅赋予理论研究以动力,而且赋予法律以生命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需要与司法实践相辅相成的理论,并以此推动立法。即实践、理论和立法应浑然一体,一脉相承,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自我完善的路径,也是行政法治的必由之路。如果说我们的行政诉讼制度在诞生时;移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果,那么经过十七年的实践摸索,在拥有比较丰富的行政审判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向前推进,学习和借鉴就显得更加必要。有了解才有比较,有比较才有提升。因此,我们需要从实践的角度了解他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理论及司法现状,借鉴他国成熟的经验为我所用,才能快速发展。我国在立法时主要参考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和对外交流过程中,我们发现德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应用似乎更适合我国的实际。于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和德国国际继续教育与发展协会,达成了第一阶段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交流项目协议。从此,值得记入史册的中德两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交流和专业人员培训正式拉开了帷幕。

内容概要

本书作者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资深法官。 全书共分十七个专题,不仅涵盖了当代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而且直面行政审判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同时试图借鉴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先进经验来解决我国行政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内容涉及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行政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规则、行政裁量与裁判方式、行政合同与行政许可、行政审判庭审方式等。 本书是中国行政法官的实践教科书,同时可作为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学习用书、行政法研究者参考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 第一章 诉权问题研究  一、关于受案范围与立法政策、司法政策的关系问题  二、关于如何界定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问题  三、关于如何界定不可诉的行为的问题  四、关于如何解释排除条款的问题  五、关于几个有争议的受案范围问题  六、关于如何界定原告资格的问题  七、关于如何确立行政复议程序与适格被告之间关系的问题  八、关于如何设定共同被告条件的问题  九、关于如何界定适格被告与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问题  十、关于行政相对方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  十一、关于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 第二章 关于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兼谈物权法与行政审判的关系  一、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上恪守职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  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将平等保护理念置于宪法基本权利的光芒之中  三、征收征用与损失补偿——因公益而特别牺牲理论  四、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五、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性质应为行政赔偿性质  六、民主决定民生——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第三章 行政程序问题的司法审查  一、法律对行政的程序约束及司法审查尺度的演变  二、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第四章 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  一、行政裁量的表现形式  二、合理性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  三、审查标准一:目的是否正当  四、审查标准二: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五、审查标准三:是否遵循先例  六、审查标准四:是否平等对待当事人  七、审查标准五:考虑是否正当  八、审查标准六:是否忽視了法律保护的利益  九、司法审查的尺度 第五章 行政判决的若干问题  一、维持判决  二、撤销判决  三、履行判决  四、变更判决  五、确认判决  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第六章 行政许可与司法审查 第七章 完善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的构想 第八章 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效力及房地产纠纷处理 第九章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第二部分 德国行政诉讼制度 第十章 德国行政审判考察记 第十一章 德国法官职业概览 第十二章 关于德国行政法和德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章 中德行政诉讼法教程讲稿 第十四章 行政许可 第十五章 裁量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第十七章 建筑法中的行政诉讼问题

章节摘录

我们认为,法院在确定被告的时候,委托的法律依据与委托的形式不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委托可能成立,但没有法定行使的委托则可能不能成立。例如,某县政府通过某个领导,以口头的形式委托其所属的部门行使行政职权。该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行政职权。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该案中行政委托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我们认为,行政机关行使任何行政职权,都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其中有必要的法律形式是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委托也是如此,应当有必要的形式。该案中县政府以口头形式委托,应当视为委托形式不合法,不能成立。如果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实施委托,即使该委托没有法律依据,仍应当视为委托成立。第二,被委托机关没有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委托机关没有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委托关系不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应视委托机关的委托行为是否合法,而不受被委托机关行为的影响。上述案例中,若县政府的委托行为合法,即使被委托机关没有以县政府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该委托关系仍然成立。我们同意后者的观点。第三,若委托关系成立,上述案例是否应当以委托机关为被告。我们认为,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并不必然决定何机关为被告。该案中,被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对于相对人来说,行使行政职权的是被委托机关,与相对人形成法律关系的是被委托机关,应当以被委托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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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务指南:中国行政法官实践手册》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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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诸位审判员堪称专家型法官,理论实务兼修,对许多技术性问题见解独到,加之有德国资深法官介绍德国行政诉讼问题,可谓中西合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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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在卓越购书,但两次均购买五本以上,这本专业书是所有书中最令我失望的一本。极度怀疑是否盗版,那纸张真的让我无法看下去,而这还是一本法律书籍,真是滑稽。请卓越尊重读者对你的信任,真正的好书,读书人是不会在意你打几折的,所以还请将重心放在书本品质的提升上,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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