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注解与配套
2008-9
中国法制出版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132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村委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三条 党组织在农村中的作用和工作方式 第四条 乡级政府与村委会关系 第五条 村委会的经济职能 第六条 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民族团结 第八条 村委会的设置 第九条 村委会成员 第十条 村民小组 第十一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办法及任期 第十二条 村民的选举权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四条 选举村委会成员 第十五条 破坏选举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罢免村委会成员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委会与村民会议的关系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第二十条 村规民约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 第二十二条 村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的机构设置 第二十六条 协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 驻村人员规范 第二十八条 保障村民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生效日期配套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99年2月13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9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 ……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问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注解与配套》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配套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非常好 写的很清晰 适合初学者
我是大学生村官,这本书很适合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