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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解与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

157  

内容概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 第五条 商标专用权的共有 第六条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七条 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管理 第八条 商标的构成要素 第九条 商标的显著性 第十条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十一条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五条 恶意注册的禁止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 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扩大使用范围的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改变标志的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优先权及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初步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 第三十条 商标的核准注册和商标异议 第三十一条 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 第三十二条 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 第三十三条 商标异议的复审 第三十四条 商标局裁定的生效 第三十五条 及时审查原则 第三十六条 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的更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期限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 第四十条注 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 注册不当的商标和商标争议及其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配套法则附录

章节摘录

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第三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第二十二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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