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2009-1
中国法制出版社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编
259
528000
本书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 本书在保证司考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 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 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 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题型运用】,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 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题型运用】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导读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合法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空间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五奈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 第五十三条 【合同型联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非经交付不能产生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发展出一些变通的交付方法,称为观念交付,主要有:1.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5条)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7条)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6条)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在现实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将其全部罗列出来,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交易上的习惯及其他具体情况确定标的物交付方式。
《民法(含知识产权法)》特点是:考点+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快速记忆=顺利过关。深入阐释命题点;典型真题,以练促记。
大家不要把这套书当成辅导教材,只是法条和对法条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