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配套测试
2009-3
中国法制出版社
教学辅导中心 编
420
无
《民法配套测试(第4版)》是我社教学辅导中心组织著名法学院校的优秀教师编写的《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丛书》中的一本。该丛书专为法学院校学生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提升法学应试能力而精心设计,分册设置涵盖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所有核心课程。丛书因考点全面、题量充足、解答详尽、应试性强等优点,受到广大师生及法学应试人员的普遍欢迎,其中大多分册都再版重印,历久不衰。 《民法配套测试(第4版)》内容根据最新通过的民事法律规定,如《物权法》等全面改编;新增08年司法考试和09年考研民法真题,并对陈旧题目彻底删改。此次改版对书中结构和知识点进行适当调整,与最新修订的主流民法核心课程教材相一致。书中对重点题目的答案以脚注形式提醒注意要点,能进一步拓展读者解题思路。重点章节前新增“基础知识图解”,以图表的形式归纳每章基本概念和原理。条理清晰,易于梳理复习。书后节录著名法学院校的部分最新民法考研真题,希望能为考研的读者提供更多的帮助。
第一章 民法概述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四章 自然人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五章 法人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八章 民事行为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九章 代理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十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十二章 所有权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十三章 共有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十六章 占有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十八章 债的类型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与消灭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二十六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二十七章 各种合同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三十章 继承权概述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三十一章 法定继承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三十二章 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三十三章 遗产的处理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三十四章 人身权概述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三十五章 人格权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三十六章 身份权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三十七章 侵权责任概述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四十章 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四十一章 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四十二章 各类侵权责任配套测试参考答案第四十三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基础知识图解配套测试参考答案附录:名牌法学院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学部分历年真题(2005年-2009年)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建筑物的共同部分为各区分所有人共有,但不允许其分割;就共同部分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只能连同其对各自所有部分的所有权一同转让;区分所有并不同于共有。 2.答案:B。《民通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是《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新法优于旧法,本题答案应选B。O 3.答案:c。这套住房属于按份共有。但在按份共有中,如果共有财产对外造成损害时,应当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内部仍为按份责任。 4.答案:D。B、c均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虽拥有一定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及于共有物全部。A项中合伙财产也是按份共有,但是一种潜在的份额,是分割财产和分配利润的依据。 5.答案:D。本题考查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B两个选项 错误。同时乙是在按份共有下的优先购买权,而丙则是租赁合同项下的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6.答案:A。本题考查优先购买权。乙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的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丙依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和丙的优先购买权效力不同:乙和甲是一种共有关系,基于共有关系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丙是房屋的承租人,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基于此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由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7.答案:C。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本题中的乙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另外,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按照这条规定,似乎是应当由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丁与出租人甲和乙没有合同上的关系,不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法律之所以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就是为了对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所以,实际承租房屋的丁也应享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 8.答案:C。本题考查优先购买权。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为3个月。因此,甲、乙的优先购买权丧失,而丁已经交付了价款,合同标的物是对共有物的份额,不存在实际交付的问题,所以,可以认为丁在交付的同时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份额。后来甲与其父亲的合同不能为有效合同。此题的正确答案有争议,特别是应当选选项c还是选项D存有疑问。因为对于债权来说,不存在优先的问题。在此处只能根据丁已经交付价款,而合同标的物又是权利,故认定合同已经履行。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C。 9.答案:B。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中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和费用负担的法律效果。对于共有物的管理,除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之外,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可是有两项例外:(1)对于保存行为,即保全共有物物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往往在比较急迫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2)改良行为,即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于共有物进行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和价值。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而且多少会改变共有物的现状,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如处分行为那么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只要拥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本题铺地板的行为是一个改良行为,甲乙同意,已达到2/3的份额,可以进行改良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考查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及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其中抵押与租赁的关系依据《担保法》第48条的规定。关于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甲与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但甲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而丙的优先购买权则属于债权。因此甲的权利优先。 2.答案:A、B、D。共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行为,如转让等,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但对财产的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履行财产所负担义务等行为无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3.答案:A、B、C、D。A对,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人按照份额共享所有权。乙、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处分了甲的份额,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B对,《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C、D对,乙、丙未经甲同意而擅自转让共有物卡车,则对于甲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于丁来说,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甲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行为有效;如果甲事后不追认该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甲可主张买卖该车的行为无效。但如果丁在取得该动产卡车时是出于善意,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荻得该车的所有权,此时,甲可要求乙、丙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4.答案:A、B、C。A、C对,A、C项表述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B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D不对,该项表述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是: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如:因夫妻关系、家庭共同劳动而形成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财产共有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的。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5。答案:A、B、C。A、C对,分家析产,只能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夫妻离婚需要分割的是夫妻共有财产。B对,根据《民通意见》第177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为共同共有。D错,因合伙财产不属于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1)B。《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承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本题中乙、丙、丁均享有优先权。但由于乙、丙的优先权是基于房屋共有的物权,而丁的优先权是基于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本题中的优先权应由 乙、丙行使。 (2)D。根据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原则,当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转让份额时,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 (3)D。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其应有的份额,被抛弃的份额属于其他共有人。 (4)A。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故本题中,共有人对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应负连带责任,因其性质是不可分的。
《民法配套测试(第4版)》特色: 题量充足,考点全面,解答详尽,一练三考。 《民法配套测试》自05年5月出版后,历经多次改版重印,深受广大读者欢迎。为及时体现法学研究最新成果并与我国立法发展相适应,在承继该书原有优点基础上,我们对其升级修订,现推出该书第四版。 一、内容最新:依据最新,试题最精。 二、同步训练:配套性强,权威辅导。 三、重点提示:脚注提醒,拓展思路。 四、基础知识图解:图表归纳,一目了然。 五、考研真题:真题演练,复习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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