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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发展政策解答

姜小川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姜小川 编  

页数:

212  

字数:

168000  

前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首先应当加强法制教育。法制教育的核心是培养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们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目标。  本套丛书由法学理论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编写,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解答常见法律问题为出发点,旨在帮助广大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解决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  丛书分册《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读本,通过深入浅出的论述与生动典型的案例,帮助读者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理论内涵。《人民调解实用手册》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为读者对象,结合案例讲解,贴近实际,帮助读者掌握调解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方法、技巧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为调解工作人员量身定做的实务用书。《合同纠纷法律解答》、《拆迁纠纷法律解答》、《劳动纠纷法律解答》、《医疗纠纷、医改方案法律解答》、《婚姻家庭纠纷法律解答》、《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发展政策解答》和《社会保险与救助法律解答》等分册,通过选取典型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帮助读者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普及基本法律知识。  因时间仓促,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内容概要

本套丛书由法学理论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编写,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解答常见法律问题为出发点,旨在帮助广大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解决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 本分册通过选取典型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帮助读者解决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发展政策法律问题,普及基本法律知识。

书籍目录

一、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规定有何重要意义? 2.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如何确定? 3.哪些土地能用于承包经营? 4.农民怎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特殊性? 6.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8.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享有哪些权利? 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10.农村土地承包应遵循哪些原则? 11.未经2/3以上集体成员同意对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12.农村土地承包应遵循哪些工作步骤? 1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哪些事项应特别注意? 14.承包方自何时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5.我国法律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16.包方哪些行为构成违约? 17.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中哪些行为构成违约? 18.违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 19.地承包经营纠纷如何解决? 20.我国对保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特殊规定? 21.发包方能否收回出嫁女在承包期内的承包地? 22.农业户口的女性与非农业户口的男性结婚后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3.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24.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如何分割? 25.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有哪些可行方式? 26.离婚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有哪些特殊注意事项? 27.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发包方能否收回妇女的承包地? 28.与原生产队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吗? 29.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农转非”,发包方能否收回承包地? 30.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执行标的物? 31.承包方可否在承包期满前将承包地退回给发包方? 32.用别人的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有效吗? 33.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吗? ……二、农业发展问题三、农村金融四、新农村建设五、统筹城乡发展六、农民工权益保护

章节摘录

  合同的发包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从承包人的组成看,承包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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