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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的扩张解释

于志刚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于志刚  

页数:

379  

内容概要

刑法研究多年来形成的一种惯性模式是,将司法实践中或者理论推演中发现的、无法解决的问题,以立法完善建议作为研究的结论。以学术研究推动法律规则的合理化完善,当然是学术研究的重要使命、基本责任和巨大贡献之一,然而以“立法完善”作为学术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普遍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有推卸责任之嫌:_切责任均推之于立法,一切问题的解决方法均是等待立法的修正,而放弃了根据生效的现行法律如何去解决问题的思索。 现行刑法典颁行于1979年、修正于1997年,其间间隔了18年。这充分地说明了等待刑法典修正在时间上的不经济性。尽管在这18年问和1997年修正之后,曾经出现了诸多修正刑法典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然而其中涉及刑法总则修正的内容屈指可数。同时,翻阅发表于20世纪80年代的刑法研究论著可以发现,形成于当时的多数立法完善建议即使在今天看来依然是合理的,但是理想的法条模式依然停留在纸上,而且类似的甚至更为精细合理的立法完善建议在今天仍然在不断形成。然而,刑法总则的条文依然屹立不动。客观地讲,问题依然是存在的,而且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所有的问题在个案中也必须而且已经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解决。这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刑法总则条款具有持久和旺盛的生命力。之所以会出现此种现象,源于人们对于刑法总则条款的扩张解释。

作者简介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出版《论犯罪的价值》、《刑罚消灭制度研究》等个人专著10余部,翻译《芬兰刑法典》等外国刑法典10余部,合著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参与或者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l0余项,科研成果获得多次省部级奖励。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溯及力 一、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二、立法解释的溯及力 三、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冲突与选择适用 四、“中间时法”视野中的立法解释溯及力第二章 犯罪故意中认识理论的增容 一、犯罪故意中认识理论的结构分析 二、“可能知道”的存在可能性及其刑法意义 三、“可能知道”的界说 四、司法实践视野中的“可能知道”第三章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关系,的本质思索 一、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引发的司法尴尬 二、关于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定性的理论纷争 三、法条竞合的法律实质与重新解读 四、规定单位犯罪的具体条款:本质上只是特殊量刑条款而非定罪条款” 五、对于遮掩理论研究视角的罪名本质之反思 六、法条关系重新解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第四章 犯罪停止形态中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 一、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既、未遂的论争议 二、以轮奸犯罪是否存在既、未遂为例的反思和解析 三、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思索 四、对刑法分则中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解析 五、共同犯罪与情节加重犯的竞合:以此为视角对轮奸问题的再次解读第五章 共同犯罪视野中单位因素的介入及其思考 一、单位共同犯罪的必然性及其类型 二、单位共同犯罪的定罪规则 三、单位和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差异化及其适用规则 四、单位共同犯罪中两个层级的主从犯认定 五、无法回避的问题:单位内部自然人的关系辨析第六章 再次犯罪的潜伏式趋严化刑罚反应体系 一、理论序曲:前科效应的理论基础 二、反思和梳理:再次犯罪的潜伏式趋严化十级刑罚反应体系 三、自然推论:基于整体逻辑平衡的司法规则第七章 犯罪人认罪奖励体系的一体化思索 一、犯罪人认罪和奖励的内涵 二、刑事立法中犯罪人认罪奖励体系的结构性梳理 三、犯罪人认罪奖励体系中差异化规则的具体化第八章 数罪并罚中的时间差现象及其解决 一、数罪并罚中“时间差”现象的必然性及其理论争议……第九章 刑罚视野中的亲情因素及其回归第十章 亲告罪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溯及力刑法典第12条规定了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原则也为刑法理论所普遍认可。但是,刑法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刑法理论上讲,在刑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上套用刑法典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也是合乎逻辑的,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通行规则和普遍看法。但是,这并非一个简单套用固有公式的问题。自新刑法典公布实施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七个刑法修正案、一个单行刑法、九个立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新刑法典的适用更是出台了大量的刑法司法解释,有时还为了同一法律问题的统一适用法律而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和2001年对什么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发布了两个不同的司法解释。频繁颁布的刑法司法解释、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确定,以及在相关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之间如何选择适用,成为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前后有多个司法解释时,以及在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一问题的本质是刑法解释的溯及力。在过去的几年中,刑法理论开始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有所研究,但是,对于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适用关系则鲜有论及,或者仅在行文中草草带过,而此类问题已经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实际的困扰。

后记

近年来不断接受各级司法机关的邀请,就未决案件的定性等争议问题,参与范围或大或小的专家咨询会。在此类关于个案或者具体问题的小范围集中讨论过程中,一个共同的努力方向,就是通过扩张解释现有法律条文以在法定时间内解决现实的重大争议问题。尽管此类咨询涉及的往往并不是刑法总则的问题,更多的是由个案引发的、如何扩张解释分则条文的问题,但是它使我注意到一个无法回避的研究领域,就是刑法总则的扩张解释问题。近年来,德日刑法学在中国受到的关注和推崇与日俱增,人们往往关注于德日刑法学精细的学派理论,并且对于此种精细理论的引入和再解释兴趣盎然,然而在无限推崇德日刑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却忽视了德日刑法学理论基本上是源于现实判例的客观事实。这不仅是笔者本人在研读德日刑法学著作时留下的一个印象,也是通过和我的一些正在德国、日本攻读刑法学博士学位的朋友在越洋电话中长时间交流而形成的结论。同时,这一德日刑法学的模式应当说至少在形式上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年轻一代学者,只是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在近几年的刑法学学术会议中,年轻学者尤其是在读的刑法博士研究生,一发言几乎必然会提及德国、日本某法院判例中的文字和精神,并被用作显示个人理论功底、批驳他人观点的最后的、最有份量和最具杀伤力的武器,其记忆之精准令人印象深刻,然而至今我尚未听到过有中国的司法判例被年轻学者如此重视。是中国的司法判例层次过低而不值得研究、不值得关注?还是中国的刑法理论过于轻视中国的司法实践?如果说理论研究是“阳春白雪”而司法实践是“下里巴人”,那么德国、日本的“下里巴人”到了中国一摇身就成了“阳春白雪”?这似乎是一个值得反思的学术现象。中国的刑法理论有待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似乎是年轻一代学者的共识,但是,不应被忽视的是,在尚有待发展的理论背景和指导下,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的实践探索和努力必然要大于德国和日本的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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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的扩张解释》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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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过作者的一些论文感觉不错后才去买的这本书。但这本书看后个人觉得很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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