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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

郎胜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郎胜 编  

页数:

84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主要内容包括过失犯罪、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刑事责任年龄、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管制期满解除、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l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现罪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犯罪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立法背景犯罪预备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预备犯虽没有实现犯罪目的,但具有犯罪意图,并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这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对预备犯应追究刑事责任。条文解读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犯罪预备概念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预备具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形成了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二是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施犯罪所必需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准备”包括收集、购买、制造以及非法获取等活动。“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以外的其他为顺利进行犯罪活动,达到犯罪目的而创造条件的行为。从准备工具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第二款是关于对预备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本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预备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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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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