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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与政府规制

肖竹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肖竹  

页数:

268  

Tag标签:

无  

前言

  作为经济法学固有的课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其法律问题始终是学者关注的焦点。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在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政府要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立足于自由、公平的竞争而管理市场和经济,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可或缺的,也意味着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飞跃,即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从直接的管理、调控为主,转到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重要手段的间接调控上来。  肖竹博士的这本专著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充实完成,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对政府调控、监管市场的两种基本方式——“竞争政策”与“政府规制”的一次深入探讨。在本书界定的内涵框架下,作为政府管理市场的两种手段,政府的“规制”与实施“竞争政策”有其各自的理论基础和特点。作者对二者的关系特别是差异性提出了一个比较的思路,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如何选择这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是直接的、控制性的“规制”,还是间接、诱导和影响性的“竞争政策”,实质上反映了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差异,也必然会对市场和竞争产生不同的效果。  而在纵向层面,本书将“政府规制”与“竞争政策”的关系置于“规制革新”的大背景中进行考察。在历史的背景和沿革中,二者又并非泾渭分明,而表现出既冲突又互补,在相互协调中日益趋同。这既是二者关系的外在表现,也深刻地反映了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竞争理念对政府管理经济行为不断渗透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竞争政策和政府规制无疑要共存共融,但由于二者差异的内在性和必然性,如何在制度上构建二者的协调机制成为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着力解决的问题。本书主要探讨了这种协调机制在竞争法上的制度构建及适用,包括对受规制产业的竞争法适用除外及相关行为的豁免制度,政府规制机关与竞争执法机关的管辖权划分、行政协调,以及对政府规制行为的竞争法适用等。在探讨中,本书既注重理论的发掘和探讨,也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而细致地构建了相关协调机制。

内容概要

竞争政策和政府规制无疑要共存共融,但由于二者差异的内在性和必然性,如何在制度上构建二者的协调机制成为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着力解决的问题。本书主要探讨了这种协调机制在竞争法上的制度构建及适用,包括对受规制产业的竞争法适用除外及相关行为的豁免制度,政府规制机关与竞争执法机关的管辖权划分、行政协调,以及对政府规制行为的竞争法适用等。在探讨中,本书既注重理论的发掘和探讨,也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而细致地构建了相关协调机制。    本书对竞争政策与政府规制协调机制的探讨,特别是相关竞争法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和前瞻性。因此,笔者对此问题理论框架的搭建、论述的展开以及结论的获得难免会有所缺失和片面,但无论如何,笔者是以一种认真和务实的态度来进行写作的,并也希望文中的一些观点及制度建议能为人认可并最终成为现实。

作者简介

肖竹,女,1981年生,湖北宜昌人。2002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荣获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现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主持、参与多项科研课题、项目;合著、主编,参编多部法学教材;在《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中国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社会主义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政府规制基本理论分析——内涵、分类及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狭义的规制——研究对象的界定 (一)Regulation:管制还是规制 (二)规制:广义还是狭义 二、规制的内涵——学术对话的基础及研究范围的确定 (一)学者们对规制的界定 (二)对规制概念的初步总结 三、政府规制的理由  (一)经济层面 (二)政治层面  (三)社会层面 四、规制的分类 (一)规制分类的依据 (二)经济性规制(Economic Regulation) (三)社会性规制(Social Regulation) 五、规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规制与宏观调控 (二)规制与产业政策 六、规制的法学意义——学科研究体系的借鉴与比较 (一)法学中的规制 (二)规制经济学与市场规制法学  (三)行政法学与规制经济学第二章 竞争政策基本理论分析——内涵、历史发展及实践 一、竞争政策与竞争法的内涵与内容 (一)广义的竞争政策  (二)竞争法 二、竞争政策的发展历史 (一)现代竞争政策的产生 (二)二战后竞争政策的初步发展 (三)20世纪90年代以后竞争政策的迅速发展 三、竞争政策的目标 ……第三章 政府规制与竞争政策的关系:一种原则性的比较第四章 竞争政策与规制革新:互动关系及发展趋势第五章 竞争法对规制产业的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第六章 竞争法主管机关与规制机关的管辖权划分第七章 竞争法主管机关与规制机关的行政协调第八章 政府规制行为的竞争法适用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政府规制基本理论分析——内涵、分类及相关概念的比较  三、政府规制的理由  在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发展的传统阶段,政府为什么规制是其理论关注的传统命题,其中,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从各自的角度对该问题做出了回答。结合西方规制理论,笔者尝试从经济层面、政治层面以及社会层面三个方面来探讨政府规制的理由。  (一)经济层面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经常选择性地介入一些产业,以限制定价、合并等企业行为甚至改变产业结构,以达到规制该产业的结果。在经济学上,认为政府需要对产业采取某些规制措施的理由是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市场失灵现象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提供了前提条件,规制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重要方式。自然垄断、外部性和信息偏在(内部性)是引起政府规制的主要原因。①而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在规制领域一直居正统地位的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则在上述逻辑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政府规制的合理性,该理论隐含着三个基本假设:②第一,市场自行运转脆弱,易发生无效率或不公平。第二,政府规制是应社会或公众对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做出的无成本、有效的反应。第三,政府是慈善的、无所不能的和无所不知的,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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